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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B0001-0202-2018-00085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8年11月16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卧龙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18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卧龙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卧龙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卧龙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97

卧龙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凡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设立的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负责协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三)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结论,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二)对评审结论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结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二)对财政部门出具的投资评审结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三)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结论,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二)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审核;

(三)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审核;

(四)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审核;

(五)其他。

第四章 评审方式、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预(概)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预(概)算、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确定评审任务;

(二)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对项目评审进行安排;

(三)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五)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六)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应当在实施规定评审程序以后,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概述、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增减情况、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未经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六)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时,要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结论,是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卧龙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卧龙区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宛龙政〔2009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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