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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b001-0202-2008-000156|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2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卧龙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龙政办文〔2008〕15号 发布时间 2008年07月10日

关于印发卧龙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卧龙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卧龙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置我市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我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6号)、《河南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豫政〔200766号)和《南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宛政〔200833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对全区或者某乡镇、街道办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造成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环境安全的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启动本预案:

1、因环境污染造成非生产人员伤亡的;

2、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遭受严重污染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存贮、销售、使用过程中造成突发环境污染的;

4、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污染的;

5、放射源因丢失、泄漏、被盗造成失控的;

6、危险废弃物在处置、贮存、运输过程中因非正常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7、因污染物非正常排放引起纠纷,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8、其他原因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根据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两类: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污染事件;烟雾污染事件;危险有毒化学品在生产、运输、存贮、销售、使用、废弃过程中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性排污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突发交通污染事件等。2、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四)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可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级)、重大环境事件(级)、较大环境事件(级)、一般环境事件(级)四级。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的破坏事件,或因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或废弃化学品贮运、使用、处置过程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4)因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1)发生3人以下死亡;(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区政府成立南阳市卧龙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建环保局,负责具体工作。

  (一)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构成与职责

  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总 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区城建环保局局长

成  员:区城建环保局、区发计委、区民政局、卧龙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卫生局、区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区安监局、区公路局、卧龙消防大队、卧龙供电分局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

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的传达和落实;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督导乡镇办、区直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预案演练;建立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体系;统一协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统一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审议批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它任务。

3、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城建环保局:负责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处置和善后工作;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处置预案的措施建议,并根据各职能部门提出的评估意见进行应急处置。

  区发计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突发事件灾后恢复、重建所需救灾物资的组织发放。

卧龙公安分局:负责协助环保部门查明污染源,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秩序维护,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组织疏散群众,维持社会稳定。

区监察局:负责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进行调查处理。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做好应急处置所需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所辖公路上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人员、灾民、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

  区公路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水域的水质监测和调控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出预测,提出减少污染的措施和建议,对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提供事故地点涉及水域相关资料,组织协调相关水域的水资源调度,对需采取的水利工程措施提供技术指导,消除水域污染。

  区农业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土壤、农作物等危害做出预测,提出减少污染危害的措施和建议,对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区林业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林业及生物多样性危害做出预测,提出减少污染危害的措施和建议,对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区卫生局:配合环保部门制定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处置预案,检查、督促医疗卫生单位落实预案,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

区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负责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做好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环境破坏事件的处理。

  区安监局:参与、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市环保局拟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应急行动方案。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数据库,为合理处置化学品提供咨询服务。

  卧龙消防大队:负责现场灭火、设备容器的冷却、喷水隔爆、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污染地域的清洗工作,注意防止二次污染。配合相关单位,组织专用车辆以及特殊车辆,进行污染物的疏转和已受污染物的处理工作。市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条件分析,并提供相关天气预报服务。

  卧龙供电分局:负责电力受损公用设施的修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相关区域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全面实施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建立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体系;着力构建应急物资保障系统;负责组织、协调、处置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协调和处置工作;全力配合区应急指挥部处置发生在本辖区的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区政府指示,指挥部各成员接到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30分钟内)赶到区政府指定地域组织指挥工作,成员单位第一批救援人员携带所需装备在40分钟内到事发现场。

  各成员单位职责中未列事宜,由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非成员单位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组织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二)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建环保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到工作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施三落实。一旦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乡镇办、各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污染事故,防止污染蔓延扩大;

3)向区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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