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卧龙区贫困家庭劳动力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卧龙区贫困家庭劳动力公益性
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贫困家庭劳动力公益性岗位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安置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中的积极作用,扶持帮助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脱贫,根据《河南省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豫办〔2016〕27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7〕187号)、《2017年度卧龙区精准施策“有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宛龙扶贫〔2017〕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家庭劳动力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安置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为主要目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包括卫生保洁、治安巡逻、保卫保安、文化广场维护等岗位。除此之外,13个贫困村每村都要开发1个公益性岗位,专职负责转移就业服务。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的援助对象为全区有贫困人口的乡镇街道(景区)中外出就业困难的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重点安置外出就业困难的贫困家庭中的劳动力就业。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公益性岗位援助:
1、属于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成员;
2、年满16周岁,60周岁以上根据身体条件可适当延长;
3、外出就业困难;
4、具有从事岗位工作需要的身体条件和就业意愿;
5、已接受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供的至少3次转移就业服务仍难以转移就业的。
贫困劳动力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不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第四条 区政府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实施精准扶贫的一项基本措施,实施目标考核;区扶贫办负责贫困劳动力的认定;区人社局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补贴发放;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筹集、拨付。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要坚持以下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开发,分级负责;面向基层,总量控制;动态监控,突出绩效;鼓励就业,适度补助。
第六条 区人社局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要根据本地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求等情况,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合理确定岗位的种类、数量和用工形式。
第七条 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乡镇街道(景区),应填写《卧龙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审核表》,明确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补贴待遇等内容,由乡镇街道(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报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 人员聘用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由区人社局、乡镇街道(景区)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公开发布信息、本人自愿申请、村委班子提名、乡镇资格审查、区扶贫办认定、区人社局聘用公示等程序进行。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录用由区人社局纪检监察室监督实施。
第十条 安置上岗贫困家庭劳动力需填写《贫困家庭劳动力从事公益性岗位申请表》,由乡镇街道(景区)、村有关部门签字盖章后报扶贫、人社部门备案存档。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景区)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依法订立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聘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每次签订一年,每人享受聘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景区)负责辖区内安置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建立公益性岗位业绩考核和考勤制度。各用人单位负责将安置人员考勤、工作绩效等工作表现,如实上报所在乡镇街道(景区),作为支付劳动报酬、享受岗位补贴等依据。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需要解除或终止的,乡镇街道(景区)应提前30日向区人社部门报备。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以小时计算,每小时不低于本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贫困劳动力可享受岗位补贴,区级原则上对每个岗位每月补贴500元左右。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按季发放,每季末支付。乡镇街道(景区)按照公益性岗位安置和考核情况据实填写《贫困家庭劳动力聘用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发放表》,区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使用公益性岗位的乡镇街道(景区),应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缴纳工伤保险(18周岁-60周岁)。工伤保险按照“先缴后补”的办法,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乡镇街道(景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安置公益性岗位的乡镇街道(景区)为监督管理主体,各乡镇街道(景区)要安排一名科级干部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组织管理和考核,乡镇街道(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具体组织实施。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将考勤、考核情况作为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据。
第十八条 区人社局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吃空饷”等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现象发生。区政府督查室、扶贫办、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不遵守劳动纪律、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的,乡镇街道(景区)用人单位应解除公益性岗位协议;对乱设岗位、虚设岗位、管理混乱的乡镇街道(景区)取消公益性岗位用人资格;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追回所有资金外,还要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及所在乡镇街道(景区)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