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解决企业和基层群众“办事难”问题,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83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宛政办明电〔2017〕147号)要求,紧紧围绕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持续开展“减证便民”工作。在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区本级各类证明进行全面规范和清理的基础上,参考《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保留市直部门各类证明事项的通知》(宛政办〔2017〕73号),经依法审核确认,区政府决定取消各类证明100项,保留19项,现予以公布。
对公布取消、保留的各类证明,区直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没有列入保留清单的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在办事、创业过程中提供。确需增加证明材料的,必须提交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审核确认,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保留清单,并在全省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公布。
附件:1、南阳市卧龙区直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
2、南阳市卧龙区直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2017年10月27日
附件1 南阳市卧龙区直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
序号 |
区直部 门名称 |
证明名称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清理 意见 |
清理后办理方式 |
1 |
区人力 资源和 社会保 障局 |
死亡证明 |
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 |
办理注销(终止)登记 |
取消 |
提供火化证或法院提供的宣告死亡的制式材料 |
2 |
户籍信息变更证明 |
公安部门 |
办理参保信息变更 |
取消 |
提交有效证件、凭证等资料办理 |
|
3 |
出生医学证明 |
医院 |
办理生育保险报销 |
取消 |
提供《出生证》 |
|
4 |
婴儿出生(死亡)、流产证明 |
医院 |
办理生育保险报销 |
取消 |
提交有效证件、凭证等资料办理 |
|
5 |
居民医学死亡证明 |
医院 |
办理工伤保险报销 |
取消 |
提交有效证件、凭证等资料办理 |
|
6 |
死亡的证明 |
民政局殡仪馆 |
办理工伤保险报销 |
取消 |
提交有效证件、凭证等资料办理 |
|
7 |
本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原工作单位 |
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待遇 |
取消 |
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
|
8 |
急诊证明 |
医疗机构 |
办理医疗费用报销 |
取消 |
提供转急诊入院表及相关材料 |
|
9 |
灵活就业的提交就业认定证明 |
常住地街道或乡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
办理就业登记 |
取消 |
提交有效证件、凭证等资料办理 |
|
10 |
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申请人原用人所在单位 |
办理失业登记 |
取消 |
提交有效证件、凭证等资料办理 |
|
11 |
军人退出现役未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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