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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B0001-0202-2017-00120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20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卧龙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有奖监护和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龙政办〔2017〕77号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13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卧龙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有奖监护和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单位:

《卧龙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有奖监护和责任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1023

卧龙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有奖监护和

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简称患者)救治救助、有奖监护和责任保险工作,强化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推进平安卧龙建设,按照中央综治办等六部委《关于实施以奖代补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的意见》(中综办〔201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58号)、河南省综治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综治办〔201662号)、《南阳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有奖监护和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宛政办〔2017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及《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中所确定的其他重性精神疾病并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患者: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1、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抢夺、抢劫、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4、严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的行为;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6、其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的。

第三条 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乡镇街道(景区)、村(居)委会、单位分别对本辖区、本单位患者负监督管理责任。全面推行综治牵头组织,部门协同配合,财政全额保障,小组积极履责有奖监护机制;建立医保全部覆盖,卫生计生专业救治,民政政策救助,财政兜底保障的救治救助机制。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常态监护,不得放任流落社会,造成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 有奖监护管理对象为录入公安系统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在3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困难且监护人无能力监护的,或者无法定监护人的,或者找不到监护人的其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第五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对象为有肇事肇祸行为、危险性评估在3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有肇事肇祸倾向、家庭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

第六条 以依法救治、人本救助、有奖监护、保险理赔为重点,实现救治救助、监护和责任保险工作的有效衔接,对患者做到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应保尽保,实行动态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肇事肇祸事件发生。

第二章 被监护人、监护人的确定

第七条 由综治部门负责牵头,公安、卫生计生、民政、司法、人社和残联等部门参与,以乡镇街道(景区)、村(居)委会、单位为主,定期组织对辖区内患者开展排查,做到乡镇街道(景区)不漏村(居)、村 (居)不漏户、户不漏人。全面掌握基础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患者的基本情况、监护人、亲属、单位、发病史、有无肇事肇祸史、办理医疗保险、精神医学鉴定以及危险性评估等。

第八条 对排查出来的患者,家庭有监护能力、患者自身具备基本认知和自控能力的,患者家庭法定监护人负责对患者履行日常监护职责;家庭无监护能力和查找不到监护人的,由公安、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认定后,依法明确监护人。

第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监护人,是指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有看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看管照料、送诊救助等看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及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员。对监护人无能力落实监护责任和查找不到法定监护人的,由公安、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认定后,乡镇街道(景区)、单位依法指定一名监护人。

第十条 依本细则所确定的监护人不作为主张本细则确定之外的其他监护权利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对精神障碍患者姓名、住址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扩散。

第十二条 逐一落实患者的监护情况,家庭有监护能力、患者自身具备基本认知和自控能力的,成立村(社区、居)委会干部(患者单位指定人员)为组长,乡镇街道(景区)包村(社区)干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防人员、公安机关责任民警和患者家庭监护人为组员的五位一体管控服务小组,负责对患者履行日常监护职责;家庭无监护能力的,由患者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干部(患者单位指定人员)为监护人并兼任组长、乡镇街道(景区)包村(社区)干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防人员和公安机关责任民警为组员的四位一体管控服务小组,负责对患者履行日常监护职责;流浪、乞讨特困供养患者,由民政部门指定一名监护人并兼任组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防人员和公安机关责任民警为成员的三位一体管控服务小组,负责对患者履行日常监护职责。

第十三条 管控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村、社区(居)委会干部负责进行走访帮扶,组织、协调、督促管控服务小组落实日常监护工作;定期召集小组成员对患者进行病情分析,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防人员的危险等级评估建议组织将患者送至定点收治医院完成危险性评估的动态升降工作;督促监护人照料患者、按时服药;负责收集管控小组成员《走访帮扶登记表》、《随访服务记录》、《走访管理记录》,建立工作台帐;为病情稳定的患者根据其自身条件提供就业机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防人员负责对患者体检,每月进行一次随访并填写《随访服务记录》,及时更新健康档案,并根据患者病情指导其科学用药,提高病情稳定率,将患者信息逐一登记造册、建档立卡。

公安机关责任民警负责对符合条件患者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掌握患者动态。每月对患者进行入户走访并填写《走访管理记录》,并及时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防人员排查新发病例。

第十四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监护责任:

(一)为被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或自行购药,对患者日常生活的照料看管,遵医嘱督促患者按时按量服药;

(二)照料、看管被监护人日常生活,观察记录被监护人病情变化,防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

(三)配合管控服务小组其他成员开展走访、随访、管理等工作;

(四)引导被监护人逐渐恢复社会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协助其申请并督促定期参加康复活动;

(五)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病情波动、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立即报告管控服务小组,配合其他小组成员做好现场处置,将被监护人送至定点收治医院进行诊治;

(六)在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定期探望,与医院保持经常联系,根据医疗机构建议,及时将被监护人接出院进行监护;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责任。

第十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被监护人,由乡镇街道(景区)与其监护人逐一签订《有奖监护协议》,依法明确监护人责任义务,告知其不履行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监护人发生变更的,要及时重新签订《有奖监护协议》。

第三章 救治救助

第十六条 救治救助对象指在本辖区(本单位)居住或外地流入本地又无亲属、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发生以下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行为倾向之一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一)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

(二)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三)抢夺、抢劫、损毁公私财物;

(四)严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

(五)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遇有重要活动或重大突发事件期间,救治救助对象范围可酌情扩大。

第十七条 卫生计生部门加强本地定点精神病医院和社区康复机构建设、开辟收治绿色通道、设置收治治疗工作流程;督促基层精防医生做好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监测工作,及时向本级综治、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通报信息。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定点收治医院,经精神医学鉴定确认后,由公安机关签发《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入院通知书》,交由同级定点收治医院进行体检、收治,并将送治情况通报本级综治、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对家庭贫困患者按照规定发放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对流落社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实施生活救助、护送返乡等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本级综治、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

第二十条 区定点精神病医院收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有无监护人(管控服务小组)给予基本治疗费用救治补助。

(一)有监护人(管控服务小组)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临床住院治疗最长不超过90天(少于90天的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给予基本治疗费用救治补助,由民政、卫生计生部门按照规定支付各项费用,报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核拨。临床住院治疗满90天仍需住院治疗的,由管控服务小组出具书面材料,在区定点精神病医院继续接受治疗。

(二)流落社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无法查清原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各项费用,报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核拨。

第二十一条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收治医疗机构应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治疗费用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符合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救助条件的,还可以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第二十二条 对移交区精神病医院,病情仍需由精神病医院监护住院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民政部门依照程序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除核拨其生活费外,再按基本治疗补助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期限为三个月。区不具备接收救治条件的,由市精神病医院继续收治治疗,费用参照移交区级标准,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解决。该项经费由民政部门按收治人数据实申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核拨。

第二十三条 管控服务小组在日常监护工作中,一旦发现患者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派出所将患者送至定点收治医院进行诊断、收治。公安派出所将诊断、送治情况逐级上报,由市公安机关签发《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入院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收治的患者一个疗程(90天)结束,由定点收治医院对患者出具精神医学鉴定和危险性评估后:

(一)本区居住的患者,在市定点精神病医院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的回归家庭,由定点收治医院提前3日通知患者的管控服务小组接回,履行日常监护职责,病情无法稳定的,转区定点精神病医院继续治疗。

(二)流落社会的患者,病情稳定的,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护送返乡或妥善安置,病情无法稳定、无法查明身份的,由民政部门送至定点收治医院接受后续治疗。

第二十五条 定点收治医院必须为收治患者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对患者开展规范诊疗服务,作出精神医学鉴定或司法鉴定以及根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设置专门收治病区或病床,规范收治流程,细化医疗措施。

第二十六条 收治过程中,患者的躯体疾病由定点收治医院邀请相关综合医院进行会诊。病情需要转院的患者应立即转综合医院治疗,同时报卫生计生部门相关科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家庭贫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经公安部门送治后出院的贫困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由区残联对其进行精神残疾等级评定,发放残疾人证;符合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条件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对其发放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村、社区 (居)委会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实施日常管理,确保其按时用药。

第四章 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八条 定点收治医院负责对患者进行0-5级的危险性评估;区级精神障碍患者专家鉴定小组负责对0-2级危险性评估,市级负责对3-5级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九条 基层医疗机构精防人员每月在随访记录中对患者的危险等级作出评估建议。危险等级的变更需经定点收治医院专业评估确认后,实行动态升降。

第五章 有奖监护

第三十条 有奖监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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