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卧龙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卧龙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卧龙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区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住建部《公租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16〕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卧龙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申请、配租、运营、使用、退出、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售的保障性住房。
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租房管理,实行并轨运行。
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配租的公租房是政府投资建设(回购)的公租房。社会机构或企业自主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出租和管理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租赁对象和租金价格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条 区政府签约回购的公租房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代表区政府办理产权登记住房。
第六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租房的建设、管理和分配。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租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指定一人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只限申请一套公租房。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和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南阳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
(二)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三)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此外,具有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已办理南阳市居住证明6个月以上,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二)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全国、省部级劳模、国家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
(三)对在南阳光电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集聚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租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相关信息,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和户口簿;
(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由房屋产权部门出具);
(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最低收入家庭还需要提供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收入证明;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证明;没有南阳市中心城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供居住证明或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公租房的申请与准入。
1.对中等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社区受理,初审并公示。社区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公租房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复审。
(二)街道办事处复审。街道办事处应对社区上报的家庭住房、人口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并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联审联批,在区政府网站或社区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城镇公租房保障范围。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以及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书面同意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其申报的信息。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一条 对申请、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采取轮候方式配租。
第十二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轮候期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公租房房源确定后,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选房顺序选择公租房,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租房后,应在15日内签订公租房承租合同,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等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承租合同或不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公租房合同期限为3年。申请区级分配管理公租房的城镇低保家庭,从次月起停止租赁补贴。申请市级分配管理公租房的城镇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租赁补贴。
第十六条 公租房按家庭人口配租。家庭人口的认定: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人口以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人口为准;有城区户口的其他城区住房困难家庭以户口簿为准;城镇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人口以户口簿或居住证明记载的人口为准。
申请家庭人口为2人以内的,配租建筑面积在
第十七条 租金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公租房的租金实行阶梯性租金标准,租金每3年调整一次。城镇低保家庭按1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城镇低收入家庭按3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有城区户口的其他城区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收取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包括共同承租家庭成员)或住房公积金中直接划扣。
第十八条 租金交纳:承租人先交租金,后入住,租金每6个月交一次,分别在每年的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维护,也可用于管理部门人员和工作经费开支。公租房产权登记在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要设立公租房租售收入专户,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专户资金只能用于公租房建设、运营、管理及偿还建设贷款资金。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改变公租房的用途,不得转租、分租、出借、空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装修承租的公租房。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三)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连续3个月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配租合同约定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的,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承租期间购买了住房的,应及时与区住房保障部门解除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审核按照申请程序办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一)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二)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