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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B0001-0202-2015-00154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19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龙政办〔2015〕78号 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31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0月22

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阳市卧龙区委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宛龙发20156号),设立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土地权属登记发证审批,转为日常工作。

2.取消农村宅基地审核,转为行政服务项目。

3.取消改变土地用途审核,转为行政服务项目。

4.取消农用地转用审查,转为行政服务项目。

5.取消建设用地报批的核准,转为行政服务项目。

6.取消收回土地使用权核准,转为行政服务项目。

7.取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核准,转为行政服务项目。

8.取消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核准,转为行政服务项目。

9.取消建设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国有土地的核准,转为行政服务项目。

10.取消已由省、市、区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11.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全区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责。

(三)承接的职责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土地审批职责。

2.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下放到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区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区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组织实施全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区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区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负责编制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级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请国家或省、市、区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负责区级权限内的采矿权租赁、承包经营备案。

(四)负责规范全区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前期调查等相关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区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区土地整理、复垦和未利用土地开发、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家、省、市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申报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区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区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全区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全区重大土地调查专项;负责全区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全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贯彻落实省、市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等管理办法,落实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承担规范全区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反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区本级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并承担相应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全区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区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区级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区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成果;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全区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全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参与拟订我区土地、矿产资源经济措施和专项收入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参与国土资源有关资金的收取、使用和财务监管;参与指导监督全区土地、矿产资源收益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四)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规划、全区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全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责任,依法查处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负责维护全区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组织推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十五)推进全区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全区国土资源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推荐工作;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和实施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十六)负责全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法规的措施,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办法;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十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审批事项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土地审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国土资源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文秘、文电、档案、信息、调研、宣传、安全、保密、提案和议案的办复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后勤保障及政务公开工作;参与拟订我区土地、矿产资源经济措施和专项收入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参与国土资源有关资金的收取、使用和财务监管;负责机关人事、机构编制、老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及局属单位的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组织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全区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及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二)土地管理股。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的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开展全区国土资源经济形势监测与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措施建议,参与全区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开展全区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土地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全区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编制并上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区土地资源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省、市土地开发利用标准;负责制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相关规定;负责全区耕地保护和耕地动态平衡管理,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拟订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指导监督全区土地整理、复垦和未利用土地开发、耕地开发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查、报批,组织对土地开发项目的检查和验收;参与指导监督全区土地资源收益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企业改组重组中的权属变更工作;参与报请国家或省、市、区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相关规定的审核,落实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反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并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招拍挂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地产市场及企业重组中土地处置形式的监督管理;组织并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报批工作;负责全区建设用地报件的初审及上报工作;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负责全区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土地报件的整理及上报;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的审查、上报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统一管理城乡地政地籍工作,负责实施全区土地的调查、统计;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负责土地动态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土地变化情况,核查统计数据;负责基准地价和农用地分等定级;负责土地征用中的勘测定界、土地登记、核发证书中的地籍测绘工作;负责土地确权前期调查等相关工作;负责调查处理全区宅基地所有权、地产产权纠纷;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规划、全区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全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责任,依法查处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负责维护全区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组织推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制定、实施全区国土资源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推荐工作;组织和实施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依法保护土地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协调重大权属纠纷;承担全区涉及国土资源来信来访接待、办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负责全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

(三)矿产资源管理股。贯彻执行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相关规定;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区矿产资源的责任;负责编制全区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与指导监督全区矿产资源收益;管理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成果;负责编制区级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请国家或省、市、区政府审批的涉及矿产相关规定的审核;负责区级权限内的采矿权租赁、承包经营备案;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负责对全区矿产资源储量态势进行综合评价;负责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采矿审批的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核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监督管理;参与矿山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综合统计及开发利用数据库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参与区本级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规费的征收、汇缴、管理工作。

五、人员编制

区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股级领导职数4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1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六、其他事项

(一)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国土资源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项目投资强度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提出项目用地的初步意见;市城乡规划局卧龙区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在各自权限内,按照集约用地的要求,提出具体项目的规划意见;人社及民政部门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和农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书。林业部门加强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建设占用林地一律不予核准;农业部门加强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对基本农田补划的验收工作;监察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信访部门加强对土地信访案件的协调处理和督办力度;公安部门依法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监督检查工作。

(二)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分工。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按照省、市不动产登记工作部署,负责做好不动产登记的衔接工作。

(三)河道采砂管理职责分工。区水利部门负责全区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林业、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四)与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卧龙区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有关职责分工。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卧龙区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拟订城乡总体规划时,城乡总体规划规模商区国土资源局确定。区国土资源局拟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商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卧龙区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确定。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南阳市卧龙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南阳市卧龙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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