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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B001-0202-2013-00107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19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卧龙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干渠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龙政办〔2013〕66号 发布时间 2013年09月02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卧龙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干渠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卧龙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

干渠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王村乡、谢庄乡、七里园乡、潦河镇、蒲山镇人民政府,靳岗街道、武侯街道、光武街道、卧龙岗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卧龙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干渠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816


卧龙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干渠沿线

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干渠沿线水质保护工作,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及干渠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364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确保调水水质安全为目标,以整治违法违规排污单位为突破口,坚持点源整治与面源污染治理并重,阶段集中治理与长效监管机制建设相结合,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集中解决一批对南水北调干渠水质有不利影响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逐步建立完善水质保护长效机制,确保干渠水质安全

二、整治范围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干渠沿线卧龙区段一、二级保护区域。

三、工作目标

(一)工业源整治目标。区域内所有违法排污工业源整治到位,重点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

(二)矿山开采整治目标。乱开乱采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纠正,生态恢复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三)农业源整治目标。依法对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整治到位;推行养殖小区建设,整治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加大项目资金申报争取力度,突出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

(四)生活源整治目标。全面拆除干渠沿线私搭乱建违法项目;规范旅游餐饮项目管理,完善环保审批手续和治污设施;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提高污水、垃圾处理率。

四、整治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违法项目综合整治

1工业点源综合整治

对干渠沿线一、二级保护区内所有工业企业分门别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整治。对无环评审批等环保手续的企业责令其3个月内完善环保手续,逾期未能完善环保手续的一律予以关闭。对超期试生产企业要责令其2个月内完成验收手续,逾期未能完成验收的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对现有达不到排污总量控制要求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污的企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前建成的企业,要依法实施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并在6个月内完成治理工程建设,实现达标排放并通过环保验收,对拒不执行限期治理任务或逾期未能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在1个月内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

督导单位:区监察局、区环保局、区南水北调办、区工信局

2.餐饮、旅游业综合整治

干渠沿线一级保护区内的餐饮单位和旅游项目,依法责令其全部停止营运,限期1个月内拆除。干渠沿线二级保护区内无环评审批等环保手续的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前建成的,要依法实施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并在6个月内完成治理工程建设,实现达标排放并通过环保验收,对拒不执行限期治理任务或逾期未能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后建成的,责令其3个月内完善环保手续和治污设施,对逾期未能完善环保手续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责任单位: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

督导单位:区监察局、区环保局、区旅游局、区南水北调办、区水利局

3违法建筑及房地产项目综合整治

干渠沿线一级保护区内非法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要在1个月内坚决依法予以拆除。

责任单位: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

督导单位:区监察局、卧龙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住建局

4畜禽养殖行业综合整治

干渠沿线禁养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在6个月内一律依法关闭、取缔或搬迁。对禁养区外无环保手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责令其在6个月内完善环保手续,对逾期未能完善环保手续的按照相关法律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

督导单位:区监察局、区环保局、区畜牧局、区国土资源局

(二)矿山开采整治

对干渠沿线一、二级保护区内所有矿山开采企业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整治。对无环评审批等环保手续的企业责令其3个月内完善环保手续,逾期未能完善环保手续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对超期试生产企业要责令其2个月内完成验收手续,逾期未能完成验收的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对矿山生态恢复措施不落实的责令2个月内落实恢复措施并通过验收,否则一律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对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和达不到排污总量控制要求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污的,要依法实施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并在6个月内完成治理工程建设,实现达标排放并通过环保验收,对拒不执行限期治理任务或逾期未能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单位: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

督导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区安监局、各辖区公安派出所、区环保局

(三)加大项目申报争取力度,逐步解决城镇生活污染和农村面源污染

突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以解决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畜禽粪便、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为重点,以建设环境农业循环经济工程项目为方向,着力实现干渠沿线一、二级保护区内农村污水因地制宜就地生态化处理,垃圾粪便资源化处置利用,化肥农药减量化替代,有效改善农村、乡镇环境状况,逐步解决农村面源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

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南水北调办、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畜牧局、区林业局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72-201375日)。召开部署动员会,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全方位宣传环境综合整治的目的、意义、目标和要求,动员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营造良好整治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376-2013710日)。对照标准,全面排查,确定整治对象,明确阶段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三)全面整治阶段。

1集中整治阶段(2013711-2013810日)。主要是对目前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2综合整治阶段(2013810-2014830日)。主要是项目申报阶段。

(四)检查验收阶段。

1集中整治验收阶段(2013811-2013818日)。主要是对突出环境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2综合整治验收阶段(201491-201497日)。主要对项目申报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六、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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