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73号),切实加强全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保障校车安全事关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生命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事关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建立规范的校车管理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强化公共服务、建设平安卧龙、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切实把规范和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摆到重要位置抓紧抓好,为加快卧龙腾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各乡镇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要对本辖区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加强对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巡查排查、信息通报等工作,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为校车安全运行提供保障。区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安监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本部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切实解决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问题。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工作情况,通报校车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信息,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有关校车违法行为。
三、规范校车使用许可审批
区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要求以及豫政办〔2012〕173号文件有关过渡期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认真、及时地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核工作。教体部门要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在材料齐全合格的基础上,注重审核校车开行的必要性、可行性是否符合《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使用协议、安全责任书等进行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审核,认真检查车辆座位数、核载人数和校车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配备以及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等情况。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运输资质进行审核。
四、严格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
公安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严格审批校车驾驶资格,切实把好校车驾驶人准入关。同时要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严格开展年度审验,监督校车驾驶人认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五、合理设置校车行驶线路
区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校车运营方案联合进行审核,并将校车运营方案作为校车使用许可的重要条件严格把关。教育部门要综合考虑学校分布、需要乘车的学生数量和住址、学生作息时间安排等因素,对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设置等进行审核;公安部门要对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交通安全状况等进行审核;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道路、交通设施和标志标牌等进行审核。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同时,要对校车行驶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对确实无法避开的危险路段,要提请当地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及时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并设置限速标志、警告标牌,为校车通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要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规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校车在公共交通站点停靠的,要设立相应的预告标识、停靠站点标牌。
六、切实加强学生乘车安全管理
公安部门要按照《条例》有关通行的规定,结合本辖区校车出行时间、路线,科学安排部署警力,特别是在车辆出行高峰时段,要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确保校车优先安全通行。要加强对校车的监督检查,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机动车并强制报废,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以及校车超速、超员的,要依法从重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被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原因,不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校车的,要依法查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校车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监控平台,实时监控校车运行和学生乘车安全,实现政府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共享校车监控信息。
七、切实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公安机关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指导、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
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的交通安全教育,并组织、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指导配备或者使用校车的学校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和随车照管人员,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要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使其增强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出车前对车况安全性能进行检查、上下车清点人数、相互监督提醒纠错等要求。
学校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教育引导学生及家长养成文明出行的良好习惯,自觉抵制不文明交通行为。
八、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建立由教育、公安、交通、质监、安监、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我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和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畅通违规用车举报渠道;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及时通报校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及时查处有关校车违法案件;要强化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并按预案迅速、及时、妥善处置。
(三)落实工作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卧龙区校车使用许可制度
附件
卧龙区校车使用许可制度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区教体局要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在材料齐全合格的基础上,注重审核校车开行的必要性、可行性是否符合《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使用协议、安全责任书等进行审核。
二、辖区公安、交通部门要依法对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审核,认真检查车辆座位数、核载人数和校车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配备以及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等情况。区交通部门要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运输资质进行审核。
三、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区教体局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区教体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要分别送辖区公安和区交通部门征求意见,辖区各公安分局和区交通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区教体局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区政府。区政府自收到区教体局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校车标牌应当标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五、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区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条列》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要求,认真、及时地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核、审批工作。取得校车许可的学校或校车服务者应严格遵守校车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