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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B001-0202-2013-00086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19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卧龙区中心城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龙政办〔2013〕56号 发布时间 2013年07月19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卧龙区中心城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卧龙区中心城区饮用水源地环境

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七里园乡、谢庄乡、石桥镇、蒲山镇、潦河坡镇人民政府,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卧龙区中心城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69


卧龙区中心城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市有关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定,切实解决当前中心城区饮用水源地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供水安全,根据《南阳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宛政办〔201339号和我区饮用水源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饮用水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清理整顿并严厉打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排污行为为重点,以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为手段,集中整治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切实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用水安全。

二、主要目标

地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水质达到Ⅲ类标准。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三、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3610 日―2013 615

(二)整改落实阶段:2013616日―2014630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471日―2014731

四、主要任务

(一)设置标志工程

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和《南阳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的要求,由区水利局牵头负责,201312月底前在白河傍河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置各类标志牌、界碑和界桩。

责任单位:区水利局

配合单位:区环保局、石桥镇、蒲山镇、潦河坡镇、七里园乡、谢庄乡、龙王沟风景区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工程

1、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环境整治

1)餐饮业整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20146月底前全面依法取缔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饮食摊点、饭店,严厉打击向一、二级保护区内偷倒垃圾等违法现象,并及时清理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生产、生活垃圾。

责任单位:石桥镇、蒲山镇、七里园乡

配合单位:区水利局

2)违法建设项目整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2013615日前完成对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已建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二级保护区内已建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准保护区内已建的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以及污水不能达标排放或者不能截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进行排查,建立台账并报区环保局备案;20146月底前组织对排查出的建设项目和设施依法按程序实施拆除、关闭或者搬迁。

责任单位:石桥镇、蒲山镇、潦河坡镇、七里园乡、谢庄乡、龙王沟风景区

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区发改委、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局

3)入河、入库排污口整治

由区水利局牵头,2013615日前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入河现有排污口的排查和登记工作,建立台账并报送区环保局备案,对水质不达标、影响饮用水源水质安全、违法设置的排污口进行全面清理整治。20146月底前,依法取缔我区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白河沿岸所有排污口。需要在支流、分支流等新设立排污口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单位:区水利局,石桥镇、蒲山镇、七里园乡

2、河道和水库采砂整治

由区水利局负责,20136月底前编制河道(库)采砂规划,依法明确禁采区和可采区、采砂控制量和开采深度、采砂方式和规模等,确保采砂活动不影响下游水源水质。依法取缔无证采砂活动。禁采区内严禁一切采砂活动。因供水工程、水源保护设施建设等需要的,须采取相应的水质保护措施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国土资源局

3、严格环保准入

饮用水源地及上游汇水区域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制浆、造纸、印染、电镀、鞣革、线路板、化工、冶炼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重污染项目以及排放含汞、砷、镉、铬、铅等有毒有害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项目。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边界外延500m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禽畜养殖业禁养区,饮用水源地禁养区边界外延2km范围内划定为限养区。禁养区严禁从事禽畜养殖,限养区有条件控制禽畜养殖,减少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把好项目审批关。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区畜牧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区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围绕各项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定期研究解决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注重协调联动

区直有关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注重协调配合,通过联合督查、联合整治、联席会议等形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开展饮用水源地综合整治,对重点工程、重点企业搬迁和关闭实施挂牌督办,共同解决热点和难点问题,逐步建立起政府负责、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协同长效的联动机制,力争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严格巡查管理

水利、环保等部门应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制度。巡查中发现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落实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水源地综合整治的资金保障,确保各项水源地治理工程资金及时到位。

(五)严格督查考核

各责任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该项工作,并指定联络员,每月月底要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区政府督查室并抄送区环保局。区政府将成立专门工作组,采取月督办制度、联络员制度、年度考核制度等方式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查督办,年底对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各单位年度环保目标考核挂钩。同时,加大对该项工作的奖惩问责,对工作不力、监管不严,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影响市民饮水安全的,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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