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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B001-0202-2012-00055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19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龙政办〔2012〕47号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13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卧龙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南阳市卧龙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卧龙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处置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链各环节发生的,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5.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两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5.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省辖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5.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卫生局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上级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卫生局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成立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卫生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2.2区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确定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3)负责发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区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

(5)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6)向市、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3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发布或取消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2)组织、协调跨乡镇、跨部门或职责不明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核查;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准备和落实情况。

(3)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作为全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区指挥部可下设7个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由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区卫生局、事故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区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以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为主,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组织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区卫生局牵头,根据事故调查、危害分析评估的需要,指定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由政法委维稳办牵头,由政法委维稳办具体组织实施,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派出所组织实施,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卫生局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区指挥部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指定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通畅。区卫生局要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3.2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3应急队伍保障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组织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方面的专业队伍和有一定救援知识及技能的志愿者组成的辅助性队伍,加强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应急的快速应对能力。

3.4技术保障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和技术鉴定等技术研究,采用先进的技术及设施作为保障。相关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流程进行,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3.5物质与经费保障

区财政要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有关部门要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质的储备与调用及补充给予保障。

3.6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公安派出所承担应急处置治安总体保障任务,要制定不同类别、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3.7社会力量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并在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要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8培训与演练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各乡镇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提升应急准备、协调和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4.监测预警

4.1监测

区卫生局要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建立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建立覆盖全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区农业局、畜牧局、商务局、区质监分局、卧龙工商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等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餐饮服务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要立即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向区卫生局通报,并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预警

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相关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报告,或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预警。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

蓝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5.信息举报、报告、通报与评估

5.1信息举报

区卫生局、农业局、畜牧局、商务局、区质监分局、卧龙工商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等监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受理食品安全举报。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信息,有权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报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部门,并根据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5.2事故报告

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卫生局要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5.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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