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卧龙区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意见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卧龙区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卧龙区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意见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瑰宝,是中国特色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10〕22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的意见》(宛政〔2010〕49号),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中医药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群众医疗保健问题,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举措,以继承创新为主线,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保障,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全面推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面建成与小康社会相适应、能基本满足群众健康需求、覆盖全区城乡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中医药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具体目标为:
――扩大中医药服务的覆盖面。到2015年,区中医医院建成二级中医医院;区级综合医院均设有3个以上中医科室,并设有中药房;乡镇卫生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设有1个以上中医科,并设有中药房;建成1―2个具有区域辐射功能的市级中医重点学科或特色专科;6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具有中医药服务功能。
――优化中医药人力资源配置。全区千人口中医师数达到0.3人,综合医院中医师占医师数比例达到6%。
――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对中医药事业投入的增长比例不低于卫生投入的增长比例。到2015年,经常性中医事业费占经常性卫生事业费的比例达到10%以上。
――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中医药的教育培训、挖掘总结、科研开发和技术引进,建立中医药服务信息平台,推进中医药“名院、名医、名科”和“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工程建设。
――创建成全国农村(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二、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
(一)要在“十二五”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资源,形成以区中医医院为龙头,综合医院中医科为骨干,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和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诊疗服务网点为基础,融合预防、治疗、康复、保健为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
(二)发挥区中医医院的龙头地位。中医医院的规模、服务功能达到《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的要求,建成二级中医医院。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及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均不低于60%;临床科室负责人中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的比例达到60%以上,确保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根据中医医疗服务特点,充分体现中医医疗技术劳务价值,发挥中医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成本优势,使中医医疗服务成为医院的核心竞争力。加强对基层医疗单位的中医药业务指导,体现中医药服务的公益性。
(三)完善区综合医院中医科室。区综合医院应按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设置中医科、中药房,中医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数5%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床,并完善人员、用房、设备配置和各项规章制度建设。
(四)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设置中医科。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药诊疗器具和必备中药,能够提供中医药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应加强中医药特色专科建设;鼓励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五)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中医药服务领域。对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大型中医医疗保健康复机构,在医疗保险政策、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依法开办传统特色明显的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
三、切实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
(一)积极推进中医“三名”战略。将区中医医院建设成中医特色明显、管理规范、达到标准的中医“名院”。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特色专科(专病)和示范中医科建设,形成中医“名科”群体,争取形成1―2个具有区域辐射功能的市级中医重点学科或特色专科。开展“名中医”评选和带徒工作,建立名中医推荐评选、考核和管理制度,争取市级及以上名中医达到5名以上,区级名中医和中青年名中医达10名以上。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积极推广疗效确切、技术规范、水平先进的中医优势病种的规范治疗方案,加强临床中医药诊治标准化建设。
(二)支持院内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依法简化院内中药制剂特别是外用药的申报程序,加快审批,支持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共建制剂室,鼓励医疗机构委托GMP达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GPP达标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将传统名方和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院内中药制剂。加强院内制剂管理,确保中药制剂的质量和安全。在卫生、药监部门认可的前提下,院内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使用。
(三)实施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计划。发挥中医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联动作用,推进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积极开展社区中医药基本知识和适宜技术应用培训,推广应用中药、针灸、推拿、刮痧、火罐、熏洗、敷帖、穴位注射、热熨、导引、小夹板外固定等多种中医药适宜技术,使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掌握并应用10种以上;60%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能掌握并应用5种以上。
(四)开拓中医药“治未病”服务。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开展中医药“治未病”服务,在疾病康复保健、亚健康干预、优生优育、老年护理等方面应用中医药方法,使疾病防治的关口前移;区中医医院可探索建立有规模的“治未病”服务区域,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规范服务技术,提高服务水平。
四、大力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一)支持和奖励名中医学术传承。开展名中医传承带教,名中医按规定每完成一期传承带教任务,且学术经验继承人通过继承结业考核考试的,可给予一定带教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加大传统中医药名方挖掘和推广力度,认真配合市卫生局做好民间中医独特诊疗技术和单方、验方的筛选、评价工作。深入挖掘区内老中医名方、偏方,整理成册,并积极做好推广工作,以传承和提升区域内中医药技术。
(三)逐步提升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在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安排中适当向中医药倾斜。在各类科技计划中适当增加中医药基础理论、优势病种诊疗技术和新药创制研究内容,鼓励中药企业、民营科研机构等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
(四)开展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研究。围绕中医药领域关键问题和共性技术,以多学科和中西医协作形式积极开展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肝病、肾病、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
五、强化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一)增加中医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区中医医院在新录用临床类卫生技术人员当中,中医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应达到60%以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增加中医类卫生技术人员的录用比例,使每个中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人员配备更加合理。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配备能够运用中、西医两法提供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尊重中医药人才成长的特殊规律。加大对中医药人才成长和学科建设的支持力度。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方面继续实行同行评议。设立区级中医药卫生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用于中医药人才的成长资助,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中医药基层人才培养,用于培养中医名医、创建中医名科、建设中医名院和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的“三名三进”工程建设。
(三)加快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开设中医名家大讲堂,邀请中医名家为各重点学科(专科、专病、示范中医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定期开展讲座。加强中医药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进修学习。鼓励和支持中医药技术骨干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和临床中医人才研修项目深造,加快培养一支医德高尚、理论功底扎实、专业技术精湛的中医药团队,引领中医药学术发展。根据中医药学科建设需要,积极引进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业务骨干。
(四)扎实推进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实施青年中医药人员成长计划。名中医每3年应带教2―3名青年中医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护人员,并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名中医师传承人员的所在单位(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予适当补助,以激发基层医疗单位对中医药传承工作的积极性。结合中医跟师带徒特点,认真实施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开展城乡社区卫技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争取到2015年,区内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培训率达到100%。
(五)鼓励中西医人员相互学习。建立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鼓励中医人员学习相关专业的西医理论知识和诊疗技术,提高急危重症的救治能力;组织开展“西学中”培训,要求中医院50%以上的西医临床医生参加中医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充实壮大中西医结合人才队伍,更好地适应现代医疗服务需求。
六、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和对外交流
(一)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和普及。深入挖掘本地中医药文化积淀,收集整理中医药文献及资料,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的保护利用。逐步建立中医药文化普及机制,采用电视、广播、报刊、动漫画、讲座(市民讲堂)等多种手段,广泛传播、普及中医药防治知识,弘扬中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
(二)重视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区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成为体现和弘扬中医药文化的重要阵地,在办院理念、队伍建设、诊疗活动、建筑风格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和内涵,弘扬行业传统职业道德。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社区健康教育宣传中要体现中医药防治知识和文化理念。各级中医药学术团体要加强自身建设,办好学术刊物,开展学术活动,扩大中医药学术影响力。
(三)开展中医药对外合作与交流。利用我区人文和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与国内其他城市传统医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七、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扶持保障措施
(一)加强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中医药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宣传、发改、财政、人力社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及各镇(街道)等部门负责人参与的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综合领导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完善中医药财政投入机制。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力度,确保对中医药投入的增长比例不低于对卫生投入的增长比例。通过公共财政投入结构的调整优化,到2015年,区经常性中医事业费占经常性卫生事业费的比例达到10%以上。区财政应保证国家、省、市中医药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加大对中医药“三名三进”工程建设经费的支持力度。
(三)完善中医药服务医疗保障政策。凡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都应列为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定点机构,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诊疗项目、院内中药制剂、中药品种(含中成药、中药配方颗粒)和门诊煎药费纳入报销范畴;将能体现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院内中药制剂尤其是外用药列入甲类药品目录,并逐步扩大目录里甲类中药饮片的品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区及区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中药饮片、院内中药制剂、针灸推拿等传统中医药服务项目补偿比例应高于西药、西医诊疗项目10%以上。
(四)健全中医药管理监督体系。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备专职中医药管理干部,充实中医药管理力量;要认真履行中医院管理职能,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要严格中医医疗机构、人员、设备和技术准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中医药诊疗活动,严肃查处虚假违法中医药广告,规范中医药服务秩序和服务行为,维护、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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