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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B001-0202-2010-00102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19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卧龙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龙政办〔2010〕97号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15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卧龙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卧龙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卧龙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八日

卧龙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已成为我区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卧龙区生态建设规划要求,对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及适养区的范围进行划分。按照划分范围,合理规划和适度发展畜禽养殖业,调整并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并对现有畜禽场污染进行综合整治,运用种养结合的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理念,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削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南阳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南阳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宛政办〔2004103号)、《南阳2009―2020年现代畜牧产业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南阳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及周围500m范围以内的区域,南阳市中心城区外的11个乡镇镇区及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规划区及周围500m范围以内的区域;

2、南阳市中心城区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边界外延500m范围内的区域,乡镇和村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周围1km范围内的区域;

3、白河、潦河、泗水河、沐垢河、三里河、十二里河、梅溪河等河流及主要支流沿岸两侧500m范围以内的区域,中型水库最高水位线外延500m范围内的区域;

4、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二级保护区;

5、张衡博物馆景区;

6、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300m范围内;

7、规划的各类工业区及周边500m范围内的区域;

8、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南阳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km范围内及各乡镇镇区规划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 1km范围内的区域(除划定的禁养区外);

2、南阳市城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除划定的禁养区外);

3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交通主干线及3A以上景区旅游公路沿线两侧300m范围内的区域;

4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本行政辖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适养区。

五、畜禽养殖管理控制及保障措施

(一)畜禽养殖管理要求

1、环保部门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负责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

2、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卧龙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配合各职能部门,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口,严格审批,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3、区发改委、环保局、畜牧局、国土局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畜禽养殖控制措施

1、禁养区内控制措施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逐步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2、限养区内控制措施

禁止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采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3、适养区内控制措施

1)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场布局,对现有的畜禽养殖场不能达标排放污染物的,要报相关部门进行限期治理,实现达标排放。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2)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3)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国家和省市规定进行排污申报,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必须按标准交纳排污费。

4)各乡(镇)、村在规划时可划出一定的生产区域用于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三)畜禽养殖保障措施

1、实行目标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工作纳入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目标考核内容,要求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各部门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严格执法,加大教育惩处力度。

3、加大媒体宣传、报道、曝光的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新闻媒体对划分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不按划分方案工作要求修建畜禽养殖场的单位给予及时曝光。

4、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建立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工作定量考核制度,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集中全社会力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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