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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B001-0202-2009-00119||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19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龙政办〔2009〕77号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8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龙王沟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卧龙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九年十一月十六

南阳市卧龙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有序开采利用河砂,确保行洪和沿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卧龙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和含水库迁赔高程以下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

第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三条 按照南阳市水利局关于白河南阳重点管理段采砂规划的批复,卧龙区人民政府已划定禁采期和禁采区。

(一)禁止开采期:每年531日至930日。汛期所有采(运)砂船只和机械全部撤离河道,上岸封存固定。

(二)禁止开采区:

1)白河主要禁采区段:

1、大圪坦头拦河坝上游700m至拦河坝下游1000m

2、丰山漫水桥上游200m至下游300m

3、小铁路桥址上游200m至宁西铁路大桥下游3000m

4、南邓高速公路大桥上游300m至下游500m

5、其他跨河桥梁、漫水坝、堤防险工段及小型水利工程上下游250m

2)潦河主要禁采区段:

1、潦河西支流安皋镇兰营村高速公路大桥上游300m至下游500m

2、潦河王村乡柴庄坝上游700m至下游1000m

3、潦河宁西铁路大桥上游300m至下游500m

4312国道潦河大桥上游300m至下游500m

5、沪陕高速公路大桥上游300m至下游500m

6、潦河焦枝铁路大桥上游300m至下游500m

7、潦河镇叶庄拦河坝上游700m至下游1000m

8、南邓公路大桥上游300m至下游500m

9、合作灌区拦河坝上游700m至下游1000m

10、二广高速公路大桥上游300m至下游500m

11、四赵公路大桥上游300m至下游500m

12、其他跨河桥梁、漫水坝、堤防险工段及小型水利工程上下游各250m

3)泗水河主要禁采区段:

1、泗水河西支流龙王沟水库上游龙兴乡李庄村高速公路大桥上游300m下游500m

2、其他跨河桥梁、漫水坝、堤防险工段及小型水利工程上下游各250m

第四条 河砂作为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擅自从事或出租、转让、变卖给他人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第五条 区水利局是全区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河道的整治计划,保证防洪安全,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计划。

第六条 区国土资源局是我区各类矿产资源的主管机关,河砂属于国有资源,区国土资源局应会同沿河乡镇政府依据区水利局编制并经卧龙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卧龙区河砂开采区域规划》(宛龙政[2008]59号),本着科学布局、分期实施、可持续开发的原则,划定采砂场地。

第七条 河道采砂权出让工作每年举行一次,按照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公开招标形式,区水利局委托沿河各乡镇政府对河道采砂进行管理,在区国土资源局指导下由当地乡镇政府与中标者签订出让协议。

第八条 中标者报区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区水利局首先办理《采砂许可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然后办理《采矿许可证》,再由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四证齐全方可进入规定区域从事开采。

第九条 把河道采砂与河道整治疏浚、防洪清障有机结合起来。开采河砂不得影响行洪安全,开采后的河床必须按照河道整治的要求平复,保持底平坡顺,水流畅通。

第十条 实行统一的河道日常管理,区政府成立由区水利局牵头,国土资源、林业、公安部门协助配合的联合执法小组统一执法活动,做好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沿河各乡镇要组成专门机构,协调各方关系,化解矛盾和纠纷。禁采期时负责采砂船只上岸,固定封存。

第十一条 在河道内从事采砂活动,必须自觉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并可依法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要加大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控力度,公安部门对强霸砂场、聚众滋事等影响社会治安的案件要进行严厉打击。

第十三条 严禁各级公务人员参与经营砂场活动,凡参与者,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河道采砂权出让所得收入,全部上交区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河道整治及资源管理等相关社会事业。

第十五条 采砂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秉公办事,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者,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执法执纪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和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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