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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我区对外劳动经营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08年08月25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我区对外劳动经营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区对外劳务、境外就业业务迅猛发展,已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我区外派劳务工作正在向规模化、高规格、多层次方面健康发展,2007年全区外派各类劳务人员1100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长期以来我区外派劳务市场非法中介的虚假宣传、欺诈百姓、侵害劳务人员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对外劳务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产生各种不安全因素,为此,对外派劳务市场秩序的整顿势在必行。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52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0886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区目前外派劳务秩序进行全面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顿内容和重点

此次专项治理将对从事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中介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整顿,重点查处外派劳务、境外就业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一)以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为名进行的期诈、诈骗活动;

(二)未经商务、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业务(包括中介机构和个人);

(三)未经商务、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布涉外劳务广告、虚假劳务信息。

二、组织领导

成立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区政府区长助理李宛生任组长,区外经委、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卧龙公安分局、卧龙工商分局 1名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区外经委主任孙茂奇兼任,成员由区外经委、劳动保障局、卧龙公安分局、卧龙工商分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外经委(电话:63136227)。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落实的打击外派劳务、境外就业领域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组织调查、督办重大案件。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

20087月开始,用4个多月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外派劳务、境外就业领域的违犯罪活动专项行动。

(一)动员部署阶段(721731)。各有关部门进行协调部署,召开动员会议,研究工作措施,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加强宣传,广泛发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81930)。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全面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对外劳务基本信息,及时发现有关问题。通过组织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中介自查,查处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中介(劳务站点)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组织检查并结合社会各界反映的情报信息,查处非法中介,对各类案件线索进行认真追查,核实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集中整治。

(三)总结验收阶段(1011130)。组织督查组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堵塞漏洞,探索建立符合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业务特点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加强对本辖区的专项行动的督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要严格执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处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对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分工协作,明确责任。此次专项行动要坚持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整治合力。外经部门负责查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查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查处外派劳务、境外就业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超范围经营以及刊登虚假外派劳务、境外就业广告的欺诈行为。

外经和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业务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联合有关部门,切实将专项行动当作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并明确一名联络员具体承担打击外派劳务、境外就业领域违法犯罪流动的联系以及政策咨询和服务工作,对外公布举报、咨询服务电话。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严打声势。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把握政策导向,扩大宣传范围,加强舆论监督,营造打击外派劳务、境外就业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声势,对违法、违规中介机构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同时,引导群众通过正规渠道寻求服务,增强公众自我防范和主动举报监督的意识。

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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