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态和驾驶人员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业部72号令《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42号令《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43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和省政府97号令《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2008年度农业机械检验及驾驶员审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审验范围
凡2007年12月31日前已在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入户、登记注册、领取牌证的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均应参加年度检验;凡2007年12月31日前已在农机监理机关领取驾驶证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及2008年到期须换证的拖拉机驾驶员均应参加审验。
二、检、审时间
2007年12月份为检审验工作的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1月1日开始检、审验,1月底结束。
三、检、审验标准
年度检验和审验工作要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严格把关,确保工作质量。
四、检、审工作要求
1、农机年度检验和审验工作是确保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技术状态和驾驶员技术水平,消除和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各乡镇要切实加强领导,科学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检审质量,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农机安全生产水平,为农业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广播、刷写标语、张贴检审公告等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把有关农机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检、审验的目的意义、标准、方法步骤、时间要求宣传到广大农民机手,促使其早做准备,按时参检参审。
3、拖拉机必须办理交强险后方可参加年度检验,否则不予检验;对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未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书的,结合年度检验一并发放。
4、按照国家“五整顿”、“三加强”农业部两个工作规范要求,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拖拉机驾驶员队伍的整顿工作,在检审验工作中,发现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擅自改装、改型的拖拉机不予检验,应收回牌证和行驶证,限期恢复原状,经检验合格后再发还牌证。
5、在检、审验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准以任何理由,提高收费标准和另立收费项目,严禁搭车收费。
6、各乡镇农机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农业部72、41、42、43号令及省政府97号令等国家法律、法规。在检审工作中,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优质服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搞不正之风者要严肃处理。
附件:各乡镇(办)2008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任务表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