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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卧龙区生猪屠宰暨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27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卧龙区生猪屠宰暨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卧龙区生猪屠宰暨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年十月八日

卧龙区生猪屠宰暨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503号令),按照国务院六部门关于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精神,根据《河南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南阳市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和《南阳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卧龙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2007年12月底前,城区内生猪进点屠宰率要实现100%,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

(二)组织建设目标:2007年10月15日前,区及各乡镇政府要建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安排专人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本辖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三)监管责任目标:2007年10月15日前,区政府要建立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责任制。区政府与乡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乡镇政府要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猪肉经销商户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区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与乡镇一道,实现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查处率100%。2007年10月31日前,各乡镇要按照区政府的要求,确保本乡镇定点屠宰场的正常运行。

(四)定点企业责任目标:2007年10月1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建立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工作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根据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区定点办的规划和要求,确保建成基本符合国家标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协调和支持辖区定点屠宰厂(场)正常生猪屠宰活动,积极配合区定点办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区商业局的职责

区商业局负责全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指导、监督、检查各乡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负责牵头组织各乡镇及有关部门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对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清查,原定点场标牌印章一律收回,经审查验收合格后重新颁发。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实现各项整治目标。

(三)区公安分局的职责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分局有关部门及乡镇派出所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等犯罪行为,对各种阻碍、妨害行政执法的案事件,要及时出警,严厉打击。

(四)区畜牧局的职责

严格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建立疫病标识追溯体系,严厉打击养殖使用或添加瘦肉精蛋白精等违法行为。

(五)区工商分局的职责

要加强对肉品经营户的管理和稽查,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和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六)区卫生局的职责

加大对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肉品检查力度,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用肉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企业。

(七)区质监分局的职责

加强对肉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督、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有定点屠宰票据。

(八)区外经委的职责

要按照区定点办的规划和要求,督促和帮助能继续运转的原定点场尽快投入运营,于10月31日前恢复定点屠宰。

(九)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职责

通过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并予以整改。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同时,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区政府成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区政府区长助理李宛生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周小民、商业局局长赵战本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商业局副局长褚青录担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实施工作。

专项整治期间,区商业局、区定点办负责落实各项责任目标,对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专项整治目标得不到落实的乡镇部门提出通报批评;对举报查实或检查发现的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区政府将根据《特别规定》进行处理;对出现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特别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二)依法行政,协同配合

区商业局、区定点办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特别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等行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的各项措施;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各乡镇要围绕全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在统一指挥下,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

(三)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区商业局及各乡镇政府要将打击私屠滥宰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来抓,在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公安、畜牧、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对城乡接合部的私宰窝点、私宰专业村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要进行重点整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防止以罚代管,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严惩,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公安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彻底根除私屠滥宰行为。

(四)全面检查,加强对定点厂(场)的设施建设和管理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定点屠宰厂(场)设施建设和管理做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好。各乡镇要在10月31日前恢复或新建定点屠宰厂(场),确保如期投入运营。10月31日前区政府将组织商业、动检、卫生、工商等部门对全区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对够条件符合要求的保留,对不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撤销定点屠宰资格,对整顿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定点屠宰厂(场),由各乡镇政府向社会公开招标,采取竞争的办法,不分国有、集体、个体,谁有能力谁来筹建设立。同时要做好开展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准备工作。

2、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和《肉类加工卫生规范》的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情况。要全面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帐管理制度;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4、检查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区商业局要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品质进行检查。

(五)限期整改,确保完成整治目标

区商业局、区定点办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依据《条例》和《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报请区政府,取消定点资格。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请区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①屠宰厂生产条件不能满足《条例》第七条要求的;

②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

③在屠宰厂内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

④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的;

⑤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区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①未建立生猪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的;

②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③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

④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

⑤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

⑥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⑦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

3、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接受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区商业局及各乡镇政府要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提供有价值线索且查证属实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建立定点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

四、实施阶段和工作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8日至10月15日)

2007年10月10日前,召开全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动员会,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

2007年10月15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制定本辖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落实经费,确定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上报区专项整治办公室;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落实举报投诉奖励制度;与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猪肉同经销商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并报区专项整治办公室备案。

(二)全面检查阶段(10月16日至10月20日)

2007年10月25日前,各乡镇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和猪肉经销商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集中整改阶段(10月21日至11月30日)

2007年10月31日前,各乡镇要确保本乡镇定点屠宰厂(场)的正常运行。

2007年11月30日前,各乡镇要完成整改工作,进入总结验收阶段。

各乡镇于每周二下午15:00前,按照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将猪肉质量安全执法情况、屠宰企业检查、整治情况和肉品品质检查情况报区专项整治办公室。

各乡镇要认真组织检查,如实填报各项数据。区专项整治办公室将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并组织督查组随时进行监督复查。对徇私舞弊、提供虚假数据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区人民政府根据《特别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20日)

2007年12月1日5日,区政府组织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验收。

2007年12月6日15日,迎接市里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

在此期间,区政府将组织相关单位,随机检查各乡镇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工作开展好的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组织专门督查,通过验收的企业,报市商务局并在全国生猪屠宰专项整治信息网上公布,未通过验收的,列入黑名单,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附件:1、生猪屠宰专项执法情况和屠宰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

2、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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