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武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宛龙政纪〔2017〕29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光武街道罗洼村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光武街道罗洼村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
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 总 则
第一条 改造范围为三里河以东、百里奚路以西、张衡西路以南光武街道罗洼村区域。
第二条 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卧龙区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有关政策法规制订,补偿安置工作由光武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卧龙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相关政策技术服务指导。
二、补偿安置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参照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和河南省政府豫政〔2012〕39号文件执行。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不服的,可在评估报告作出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评估,对收到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四条 在本方案规定的征迁期限内,被征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征迁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第五条 补偿安置范围
(一)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具有建房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三)虽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建房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但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的房屋。
第六条 货币补偿标准
(一)对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经认定的一、二层合法建筑面积的补偿,参照市内河综合整治工程征迁货币化安置办法,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且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项目区域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给予上浮20%的奖励。
(二)对于确属一体建成的三层以上(含三层)砖混房屋,经认定后,给予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