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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B0001-0202-2017-00121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19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武街道罗洼村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龙政〔2017〕29号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20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武街道罗洼村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光武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宛龙政纪〔201729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光武街道罗洼村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19

光武街道罗洼村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

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

第一条 改造范围为三里河以东、百里奚路以西、张衡西路以南光武街道罗洼村区域。

第二条 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卧龙区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有关政策法规制订,补偿安置工作由光武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卧龙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相关政策技术服务指导。

二、补偿安置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参照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和河南省政府豫政〔201239号文件执行。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不服的,可在评估报告作出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评估,对收到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四条 在本方案规定的征迁期限内,被征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征迁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第五条 补偿安置范围

(一)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具有建房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三)虽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建房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但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的房屋。

第六条 货币补偿标准

(一)对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经认定的一、二层合法建筑面积的补偿,参照市内河综合整治工程征迁货币化安置办法,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且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项目区域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给予上浮20%的奖励。

(二)对于确属一体建成的三层以上(含三层)砖混房屋,经认定后,给予400/的货币补偿,三层未建的给予200/的货币补偿,在被征迁人合法有效土地使用范围内,一、二层未建面积经认定后,给予200/的货币补偿。

(三)地下室只进行货币补偿,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据实补偿。

第七条 安置办法

(一)安置房调换方法: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一、二层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实行1:1调换。

(二)安置区域:安置房为高层住宅,并确定在征迁区域内就地安置。

(三)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房户型面积暂定为95平方米和135平方米,最终安置面积以审批的图纸为准。

交房时,所调换房屋总面积超出应调换房屋总面积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按征迁时该区域的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补交房款,超出2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开盘均价补交房款。

对在应调换房屋面积内调换后还剩余的部分,按照该征迁区域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在过渡期限内,按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补助,一次性支付,但每户每月不得低于500元。过渡期限暂定为36个月(具体期限以合同约定为准),过渡起始时间在附加签约条件协议生效后,以项目指挥部通告为准,超过过渡起始时间1个月办理交房手续的,少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个月,以此类推。36个月后如果仍未达到回迁条件,开始支付双倍过渡费。

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计算,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临时过渡费,但每户每月不得低于500元。

第八条 被征迁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按照本区域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标准执行。

三、补助与奖励

第九条 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计算,一次性发放,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发放。但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需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十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迁人合法建筑面积的实际营业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150元。也可参照河南省政府豫政〔201239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生活补助费:被征迁户按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补助300元。

第十二条 为鼓励被征迁人尽快完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特设定分户签约奖:

1、第一阶段:在此阶段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每宅给予3万元奖励,合法宅基地内一、二层未建部分给予调换安置房面积的奖励。

2、第二阶段:在此阶段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每宅给予2万元奖励,合法宅基地内一层未建部分给予调换安置房面积的奖励。

3、第三阶段:在此阶段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每宅给予1万元奖励,合法宅基地内未建部分不再给予调换安置房面积的奖励。

一、二层未建面积享受调换安置房面积奖励的,不再进行货币补偿,同时,产权调换时每平方米还应补交200元差额款。

第十三条 被征迁人搬迁完毕后,告知工作人员组织验收,被征迁人凭交房验收单领取征迁补偿、补助和奖励,在交房时以交房验收单的顺序领取选房确认单,确定安置房的栋号、楼层及户型,而且不再向住户收取楼层差价。

四、

第十四条 被征迁人在交房验收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否则,从征迁补偿金中扣除相应损失。

第十五条 安置房交房时,应符合国家住建部颁布实施的规范质量标准,并执行国家保修规定,大修基金由住房户交纳。具备供暖、供气条件的,初装使用费由住房户支付。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由业主代表协商决定。

第十六条 在本方案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属于合法建筑的,依法予以征收;属于违法建筑的,由规划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经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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