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卧龙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卧龙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使区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南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科学决策,规范高效,勤政廉政。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因公外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六、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区政府的有关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区长、副区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九、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决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合作,切实维护政令统一,依法行使职权,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加强经济调节,认真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适时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完善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执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六、区政府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十七、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十八、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区政府研究前,要提请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十九、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完善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一、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重大行政措施、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重要奖惩事项、重大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二、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不可行性论证;涉及多个部门的,部门之间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街道景区)政府(办事处)的,应当事先听取其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实行“开门决策”。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三、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凡以区政府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协议,须提前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签订。签订协议的必须为区长、常务副区长或区政府主管领导。
二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半年和季度工作部署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二十六、乡镇(街道景区)政府(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及时跟踪、反馈并报告执行情况。
全面实行清单式管理和台账式管理,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标准、项目支撑、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通报、问责,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八、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日常工作。区政府办公室和区监察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建立切实可行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二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区政府规定需要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