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
实 施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下同)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为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发〔2015〕147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宛政〔2016〕36号),结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20年,全区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求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乡村医生的主要职责和配置标准
(三)乡村医生的主要职责。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全面开展签约服务,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乡村医生配置标准。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乡村医生将发挥更大作用,各乡镇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在区卫计委的领导、指导下,由各乡镇卫生院在征求当地村委和居民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执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具有执业资格,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且实际从事村级工作的乡村医生中考核确定,原则上按照每千户籍人口1―1.2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个行政村每千户籍人口实际配置标准低于1人时,可以从本行政村获得执业资格的人才中考核录用,该村无符合条件人员的,可以从本乡镇范围内择优选用,也可由卫生院派驻具备执业资格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每个行政村每千户籍人口实际配置人员已超过1.2名时,实行到龄自愿退出、违规清退、自然减员等,逐步达到配置标准。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下同)资格证书,并在区卫计委注册获得执业资格。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药剂等其他服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六)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区卫计委要依据乡村医生的工作职责,制定符合村卫生室实际的门诊日志、处方、安全注射、安全用药、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理、传染病登记等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行为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诊疗、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各乡镇卫生院受卫计委的委托对本辖区的乡村医生业务进行监管,对超范围执业、违规执业、过度诊疗、过度用药的乡村医生,一经发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肃处理,需进行处罚的移交区卫生监督所。兼任村级卫生监督信息员的村卫生所负责人,要做好有关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信息的采集、统计、上报工作,特别是对本辖区内的无证诊所及其它有关医疗方面的违法、违规活动要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本村若有无证行医等违法活动,将实行“一票否决”制。
(七)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的通知》(豫卫妇幼〔2016〕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卧龙区深化医药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卧龙区农村卫生所(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多渠道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宛龙医改办〔2012〕1号)等文件要求,在区卫计委的的指导下,建立乡镇卫生院为主导、村卫生所所长负责制下的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模式,乡镇卫生院要合理确定村卫生所(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分工,区卫生计生委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室)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的满意度,乡村医生的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对考核优秀的乡村医生要给予奖励,并将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给村卫生所(室)、不得挤占、载留或挪用,确保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合理补偿;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相应扣减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对违法的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八)严格村卫生所所长选聘。各乡镇卫生院在各行政村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选聘的基础上,按照德、能、勤、绩等要求,选聘村卫生所所长。村卫生所所长在卫生院的领导下负责对该村纳入一体化管理的医疗机构和乡村医生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所所长聘期二年,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
四、提高乡村医生队伍整体素质
(九)实施村卫生室免费医学订单定向培训计划。按照《河南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计划》,落实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机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以需求为导向,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高职、高专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以农村生源为主,毕业后优先分配到没有达到配备比例的村卫生室。
(十)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区卫计委依托县级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基地、区级医疗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职责为依据,通过上级医师岗位指导,采取例会、集中培训、远程教学等方式,定期对在岗乡村医生进行培训,确保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要健全定期进修学习机制,保证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区级医疗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定期培训、脱产进修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按照自愿申请、统筹安排的原则,分期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在年度指标控制范围内,将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和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纳入基层骨干医师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基层卫生人才在职学历提升、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369人才工程”,各项计划统筹安排。乡村医生要学习中医药知识和技能,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防治疾病。
(十一)加强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区卫计委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区编办、人社局、卫计委在乡镇卫生院出现编制空缺需要招录卫生技术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结合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开展,也可以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采取人事代理制、岗位聘用制等方式,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五、发挥乡村医生健康“守护人”作用
(十三)开展契约式服务。按照省、市的安排和部署,推进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工作,首先要将服务对象中的贫困人口、糖尿病、高血压等重点人群作为重点签约对象,逐渐扩大签约服务范围,通过签约,为服务对象提供综合的、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努力实现到2020年每个家庭都有1名合格的家庭医生。乡村医生或由上级医疗机构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协议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区发改、财政、人社、卫计、物价等部门根据我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开展区域医疗联合的区级公立医院和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的上级医院医务人员应主动参与签约服务团队,加强技术指导,提高签约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十四)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为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由国家卫计委制定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单独命题,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六、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五)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按照《卧龙区农村卫生所(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多渠道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宛龙医改办〔2012〕1号)要求,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偿。
在2014年和2015年农村地区新增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根据国家、省市政策要求,合理确定乡村两级任务分工,加大对村医支持力度,使其承担40%左右的任务,并给予相应补助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标准分担。区人社、区卫计委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范围。
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按照户籍人口每千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对村卫生室给予基本药物定额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30%,具体标准按《卧龙区农村卫生所(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多渠道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宛龙医改办〔2012〕1号)文件要求执行。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
七、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
(十六)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13年由卫生、财政、监察、审计四部门联合审核上报的2012年度老年乡村医生人数,生活补助标准按规定每人每月300元发放,所需资金由省、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以后年度因人员增加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十七)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在村卫生室执业的65周岁以上乡村医生,由卫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审核,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对身体健康、群众信任的到龄优秀乡村医生,或因退出后村卫生室无符合条件从业人员,影响居民看病就医的,由个人写出申请,经村委、卫生院同意后,报区卫计委审核,可以延长到龄乡村医生的执业年限,并继续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龄乡村医生延长执业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待遇。
八、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八)改善村卫生室服务条件。认真落实村委要承担村卫生室建设的主体责任,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设备配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村卫生室的水、电、网络等日常运行费用进行补助。
(十九)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各乡镇(景区)要以实施“智慧医疗”工程为载体,实施“互联网+”战略和云计算项目,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实现新农合即时结算、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监管、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功能,全面提升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十)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各乡镇(景区)要结合实际,鼓励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筹集医疗风险基金等多种方式,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所需资金通过个人与村卫生室分担、政府适当补助等多渠道筹集,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九、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