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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B0001-0202-2016-00059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19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卧龙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龙政〔2016〕16号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29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卧龙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卧龙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南阳市卧龙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627

卧龙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83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南阳市地方粮食储备的通知》(宛政[2004]8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提高政府调控市场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储备粮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购得进、存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承储企业代收代储,储备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区人民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属于静态储备,主要用于应对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的突发事件和各种原因可能引发的非正常情况下的全区粮食供应。

第四条 区粮食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区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并会同区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拟定储备总量,制定区级储备粮的轮换方案,监督和检查区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提出动用和调控意见,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政府确定的区级储备粮规模,在每年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区级储备粮管理所需费用。

第六条 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由指定的承储单位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解决。

第七条 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规范,不得与非储备粮和其他储备粮混存,区粮食局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管理科学的原则,做好储备粮的保管工作。

第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认真执行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区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应当具备区级储备粮相适应的储存能力,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测、相应仓库设施、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设施等;

3、对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仓库储存和管理;

4、未经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变动储备粮储存地点;

5、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帐实相符、管理规范,每月及时向区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粮食局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九条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参照中央储备粮实行计划管理,小麦储存每4年为一轮换周期。

第十条 购入区级储备粮由承储单位在区粮食局监督下,从农户中收购,购入的储备粮应当是当年本地区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

第十一条 销售轮出的区级储备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市场竞卖或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发生质变的粮食、不能投入口粮市场。区级储备粮的轮换应该及时轮入同等品种、同等数量、同等质量的新粮,储备粮轮入轮出产生的价差收入,上缴区财、价差亏损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区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1、粮食供求总量失去平衡,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

2、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足以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3、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区粮食局负责对承储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储存安全。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承储单位和当事人负责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区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及挪用资金的,由区粮食局责令承储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在区级储备粮日常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将从重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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