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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B0001-0202-2016-00038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19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卧龙区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龙政〔2016〕9号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5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卧龙区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卧龙区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等制度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卧龙区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卧龙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跟踪评估制度》、《卧龙区政府重大决策全程纪实制度》、《卧龙区政府决策事项重点工作督办制度》、《卧龙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卧龙区重大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办法》、《卧龙区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330

卧龙区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遵循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服务社会公众的原则,及时通报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决策服务,为部门和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确保政令畅通和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是区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的总负责人。
区直各部门应当协助区政府办公室做好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并明确一位班子成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作出的事关全区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领导重要指示中需要通报的事项;
(二)区政府作出的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工作决定;
(三)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涉及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决定、重大经济政策、重要工作部署;
(四)全区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情况;
(五)本区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措施;
(六)《政府工作报告》和区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情况;
(七)区直各部门及有关行业作出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涉及面广的重要决策、规定和重要工作情况;
(八)区政府领导工作中需要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报告的事项;
(九)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需要了解和关注的事项;
(十)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五条 政府重大决策通报采用会议通报、书面通报和向社会公开通报等方式。
第六条 区政府通过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等方式,及时通报政府的有关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情况。
第七条 区政府每年年中和年底分别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通报全区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通报会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通报会由区直部门负责人,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和区法院、区检察院相关领导参加会议。
第八条 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重大决策专题通报会,由区政府有关领导进行通报。
第九条 区政府每年在起草《政府工作报告》过程中,结合召开《政府工作报告》协商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的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民主党派、区工商联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企业,退休老干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通报政府年度工作情况和下年度政府工作的基本思路、主要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并征求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区直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的要求,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报送部门重大决策及工作措施的信息。
第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编印《决策通报》,作为书面通报政府重大决策的主要方式。
根据需要,政府重大决策也可以通过区政府办公室编印的《政务信息》、《政务参阅》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政府重大决策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政府重大决策向社会公开通报工作。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和印发新闻稿等形式,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以政府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向社会公开通报政府重大决策的有关内容。
区信息中心负责协助做好政府重大决策的电子政务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三条 全区月度、季度、年度经济运行情况,由区发改委及相关部门提供资料,供政府领导决策参考。全区季度、年度国民经济及社会情况,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统计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建立会议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汇报或通报政府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自的重大决策通报制度,并报区政府备案,也可以参照本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卧龙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跟踪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跟踪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组织、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是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一般在该行政决策颁布实施一年后进行。如有必要,可以对该行政决策组织再次评估,两次评估的时间间隔一般应在一年以上。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为目的。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

()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准备:

()确定评估对象;

()确定合适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

()制定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经费等。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施行:

()运用个体访谈、集体访谈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实施情况信息;

()采用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估方法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评估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完成后要形成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政府全体(扩大)会研究审定,形成对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最终决定。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行政决策进行总体评估,对行政决策效果做出定性与定量评价;

2.作出行政决策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依据;

3.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对行政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建议。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景区)、区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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