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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B0001-0202-2015-00055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19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宛龙政〔2015〕10号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23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9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宛政〔201432)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保护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加强政策引导和法制保障,实施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全面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需水管理和用水过程监控,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入河排污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推动卧龙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合理开发,有效保护水资源;坚持节水优先,强化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坚持统一调度,优化配置水资源,实现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等水源的合理配置;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进管理工作方式方法,全面提升水资源管理现代化能力和水平; 坚持政府主导,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3.2687亿立方米以内,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基本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7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区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2.8388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9%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系数提高到0.67以上;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25%以上。到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3.1349亿立方米以内,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50%以上,河流湖泊生态明显改善,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严格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

(四)严格水资源规划管理。抓紧编制并完善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农业节水发展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等专业规划,形成完善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对已批准的的水资源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加快制订我区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流域和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分配到各乡镇街道(景区)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要作为各乡镇街道(景区)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及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的重要依据。各乡镇、街道(景区)要按照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和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订分年度用水计划,报区水利局备案,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鼓励并推广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超用部分不计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六)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全面加强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水资源利用与管理应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我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规划,应开展水资源专题研究。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依法开展和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区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建设项目。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凡在我区境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河流、水库、湖泊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必须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所有供水企业及产业聚集区的项目取水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保证非农取水户许可率达到95%以上。非法取水行为由有关部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缔。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建设项目通过水资源论证并落实论证报告中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措施,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未经水利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取水和改变用水计划。取水许可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重新核定取用水量。严格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不得越权审批。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对取用水总量已经到达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取水项目,建设项目新增取水通过非常规水源或水权交易解决;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限制审批新增用水。从严控制高污染、高耗水等行业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对产品用水定额超过《河南省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区级不予批准。鼓励和支持高效节水项目实施,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淘汰高耗水、低效益的企业,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平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国家技术标准按照计量设施,严格执行用水计划,自觉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严格执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按照《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依法强化水资源费征缴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程序征收,做到收费标准执行到位、计量设施安装到位,严禁协议收费,确保应收尽收,并将征收的水资源费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者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与管理。相关部门要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九)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的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和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实行区域地下水开采总量和地下水水位双控制,建立地下水位预警机制。编制我区地下水利用和保护规划,落实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地下水压采方案。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禁新增自备水源和自备水源用户,做好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关停工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通水后,受水区公共供水应优先取用南水北调水,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除水温、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有计划地限期关闭。严格地下水热泵系统凿井和取用水管理。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要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井工程在运行过程中,回灌水不得影响地下水水质,回扬水得到充分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取水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灌采比不低于95%。坚决禁止未经审批凿井开采地下水。凿井施工单位必须在业主提交凿井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凿井施工。对业主未经提交凿井审批手续,擅自为业主凿井施工的单位,要依法严厉查处。

(十)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报区政府批准执行。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加快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编制《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大力建设集雨工程,科学利用雨洪资源,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根据生产、生活、服务等领域对水质的不同要求,合理配置地下水、地表水、非常规水等不同水资源,逐步推进分质供水,优先优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综合效益。

(十一)加快水资源配套工程建设。要加快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供水配套工程、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及其他集中供水设施建设,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同步达效;积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把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管理,制定优惠政策,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城市建设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注重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配套建设,拓宽再生水利用领域。大力发展集雨工程建设,推广雨水集蓄利用技术,建设雨水利用生态小区和公共建筑雨水利用、中水回用示范。到2015年,城市污水处理率力争达到90%以上,中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积极推广区域连片供水,保障农村供水安全。

三、严格实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遏止用水浪费,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二)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各乡镇、街道(景区)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水的体制机制,完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和节水激励机制。依法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乡镇、街道(景区)、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区、集聚区等重点用水企业的正常管理。继续扎实推进节水型城市步伐,积极大力推进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节水型灌区、节水型校园、节水型机关创建活动开展,建成一批规模化、高水平的节水载体。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的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中心,以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为保障,逐步建立起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体系,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

(十三)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发改、住建等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对项目规划、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从源头控制用水,减少污水排放。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开展节水评估,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保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项目设计未包括节水设施的内容、节水设施未建设或没有达到相应节水技术标准要求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有关部门应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逐步限期整改。

(十四)严格计划用水与用水定额管理。建立定期水平衡测试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部门及有关行业部门每年提出开展水平衡测试单位名单,并严格按计划开展工作。对按计划完成水平衡测试的用水户,优先安排节水改造项目。根据水平衡测试情况,定期开展现状用水水平分析,根据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情况,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落实到用水户。对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单位的取用水户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用水户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使用公共自来水的,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时要提交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十五)加快节水技术改造。加大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力度。要加大农业节水改造力度,积极推进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抓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工程建设,改变农业用水方式,完善和落实节水型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积极推广渠道衬砌、低压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大力推动高效节水农业的发展。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以纺织、化工、食品等高耗水工业行业为重点,建设一批工业节水示范项目,推广工业企业节水技术;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和服务业节水,大力推广节水型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及产品。加强城乡自来水管网检查、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鼓励并积极开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对企业实施节水改造、购置节水产品的投资额,要按规定实行税额抵免。对农业节水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并给予财政支持。

(十六)强化取用水户监督管理。要做好取水户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建立重点取用水户监控力度。对公共供水企业、自备取水大户和限额以上的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强制性取用水实时在线监控。对应当纳入但拒绝纳入在线监控的取水户,要严格依法处理,取水许可证到期不得延续。

四、严格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十七)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要抓紧进行水功能区复核工作,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保部门应当依据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按行政区域制定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要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河湖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目标要求制定逐年削减任务,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强对新建工业项目把关和已建工业项目技术改造,以减少工业污染物排放;加强对农业生产中化肥和剧毒农药使用的控制,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以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工程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加强河库塘区水产品养殖水质管理,防止水体富营养化,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水利、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的监测。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入河排污口登记、论证、审批及监督检查。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满足水功能区要求以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要求。在饮用水保护区内设有排污口等禁止性项目的,要限期拆除。新建、改建、和扩建入河排污口要进行科学论证,在向环保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环评报告书(表)。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限制或禁止审批入河排污口和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开展污染源排污情况和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八)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要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设立明显标志,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建立饮用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适时报批并公布和更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名录,接受公众监督。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农村集中供水水源地建设和保护,划定和公布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落实管理组织和相关管理措施;全面推进饮用水源地建设,要逐步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实现城乡供水水源的多元化,确保城乡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以水源地为单元,按照一地一策要求,制定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健全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体系和环境预警应急处置机制与能力。

(十九)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核心,通过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水资源保护、实施水生态综合治理、加强制度建设等措施,加快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工作,积极推动我区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继续做好保护母亲河行动,推进白河流域和南水北调水源区等重点区域的水土保持和水生态系统修复工作。以重要河湖、湿地和城镇水景观的恢复与改善为重点,组织编制和实施重点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积极实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加强对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河流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逐步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价,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水生态补偿机制,切实维护河湖健康,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

五、保障措施

(二十)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各乡镇街道(景区)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切实加强领导,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责任,建立问责制度。各乡镇街道(景区)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区政府对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区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各级负责人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区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改、工信、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规划、住建、统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十一)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切实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配合上级完成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立完善我区水资源实时监控与管理系统,2015年建成覆盖全区的水资源管理监控系统。要逐步完善农业灌溉水监控体系建设;要全面掌握全社会用水水平,要按时建立农村、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采样调查体系。充分发挥现有地下水监测站、点及相关设施的作用,统筹规划并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大对水功能区监测的投入,充分发挥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作用,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全区统一的水资源水环境检测系统、应急机动监测体系,提高监控、预警和应急管理能力。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二十二)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区财政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要发挥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将水资源管理作为公共财政的重点领域,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对水资源监测和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改造与载体建设、饮用水源地及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水资源管理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水资源费60%以上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二十三)强化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健全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政策制度,提升管理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要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决策透明度,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全社会发布各种水资源、水环境信息,公开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相关支持、监督方式和考核制度,强化舆论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批评,对水资源管理执法进行监督。严肃处理浪费水、污染水以及乱采地下水等违法行为。水利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与发改、环保、住建、公安、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建立长效联动机制,严格水资源执法管理,重点查处无证取水、非法打井、无计量设施取水、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及拒缴、少缴水资源费等水事违法行为。加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和科普知识,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最新动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宣传教育作用,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附件:卧龙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任务责任表

201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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