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卧龙区鼓励引进项目入驻南阳光电产业
集聚区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卧龙区关于鼓励引进项目入驻南阳光电产业集聚区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6月5日
卧龙区鼓励引进项目入驻南阳光电产业
集聚区暂行规定
为加快南阳光电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步伐,迅速培育和壮大光电信息产业,充分调动乡镇街道(景区)和区直单位招商引资上项目的积极性,促进全区经济快速发展,区政府对引进项目入驻集聚区特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入驻南阳光电产业集聚区的光电、电子信息产业项目。
二、税收分成及奖励
(一)单独供地项目
1.区直单位引进入驻集聚区的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按区本级税收实得部分的10%奖励引进单位。
2.乡镇街道(景区)引进入驻集聚区的项目,区本级税收实得部分全部划归引进乡镇街道(景区)收入。
3.因引进项目而获得的区级招商引资奖励归项目引进单位。
(二)引进入驻标准化厂房项目
1.区直单位引进入驻标准化厂房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按区本级税收实得部分的10%奖励引进单位。
2.乡镇街道(景区)引进入驻标准化厂房项目形成的区本级税收实得部分全部划归引进乡镇街道(景区)收入。
3.因引进项目而获得的区级招商引资奖励归项目引入单位。
三、标准化厂房租金及租期优惠
(一)标准化厂房范围
仅限于引进项目入驻富都产业园(原南阳市卧龙服装城有限公司)的标准化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