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卧龙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整治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卧龙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整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1日
卧龙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整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乡建设和管理秩序,制止各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全区经济
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制止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2014〕41号)、《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是指以下行为:
(一)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非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实施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实施建设以及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到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实施建设的。
第三条 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级查处、整治到位、责任到人”的原则,采取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式依法从严查处。
第二章 职责界定
第四条 区成立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整治办”),对全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整治工作负总责,负责协调土地、住建、规划等相关成员单位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巡查、督查、查处和组织协调、考核等。负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查处。
各乡镇街道景区要成立相应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相关机构,负责本辖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整治工作。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景区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整治工作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分包责任人是直接责任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委员会主任为辖区第一责任人,包组干部为直接责任人。
乡镇街道景区要组织领导本辖区有关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社区、村(居)委员会开展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巡查、认定和查处,依法拆除乡镇街道景区、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社区、村(居)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和上报工作,协助乡镇街道景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第六条 区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分别建立完善国土、规划、建设执法队伍,在区整治办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监管、查处等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治安秩序,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城管部门配合市城管部门查处并制止违法建设工地土方及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
区供电部门要积极配合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执法工作,依法及时做出停电处理;对私自接电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区工商部门要严格证照核发,对利用违法建设场所开展无照经营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区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者办理文化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等相关证照,已办理的应予以纠正。
区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区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及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区检察机关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整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管控机制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景区及村(社区)对所辖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乡镇街道景区主要领导包片,班子成员包村、包项目,村(社区)干部包组、包区域的分包责任人制度,分包责任人负责及时发现、制止、上报责任区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
各乡镇街道景区要对辖区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进行不间断全面巡查,每周将巡查情况、违法类型、查处情况等汇总上报区整治办;区整治办根据上报结果,结合群众举报、网络媒体反映、上级交办的违法建设情况制作台帐,并向各乡镇街道景区下发整治督查通知。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听取区整治办工作汇报,重大事项随时汇报,随时研究。
各乡镇街道景区要对辖区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区整治办视情况进行必要的配合。
第九条 在项目动工之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两侧及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批准内容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伪造公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条 区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占地行为,要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划执法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实施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下达相关法律文书;需要查封现场和实施强制拆除的,由乡镇街道景区依法组织实施。
区住建部门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实施建设的违法施工行为,要作出责令停止施工的决定,并视其违法情节轻重,对不服从监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上报市相关部门暂扣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在区域改造、征地拆迁和市政建设中,对违法建设项目一律不能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制止、查处、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中,若遇人为因素干扰(阻挠、威胁、殴打执法人员或煽动不明真相群众闹事等),应立即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查处,若查证属实,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第十三条 区国土、规划、住建部门依法责令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施工,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电力部门依法及时做出停止施工用电处理。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监管单位和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宛政〔2014〕41号、《中共南阳市纪委、南阳市监察局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区整治办每月对各乡镇街道景区发生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排名通报;对各乡镇街道景区以及部门的查处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落后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一)各乡镇街道景区未及时发现、制止、拆除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
(二)区国土资源、规划、住建部门未及时发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未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各乡镇街道景区不及时制止和拆除辖区内在集体土地或宅基地上突击抢建、新建、改建违法建设的。
(四)公安机关未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未积极配合开展查封施工现场及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动的;未及时对擅自启封、强行施工以及阻挠妨碍查封、强制拆除的违法当事人进行查处的;未及时对伪造证件的违法当事人进行查处的;对区国土资源、规划、住建部门移送的案件,未依法及时查处的。
(五)供电部门未依法及时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停止供电的;未对私拉乱接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的。
(六)工商部门对利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开展无照经营的单位及个人未依法查处的。
(七)区城管部门未及时查处并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供应土方及建筑垃圾清运工作的。
第十七条 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从严查处一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党员干部参与、支持或组织实施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由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 对未及时发现、制止、拆除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乡镇街道景区,将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区财政部门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经济处罚后,区整治办限定时间,由违法建设所在乡镇街道景区组织整治到位。在限定时间内整治到位的,已处罚的资金返还50%;逾期仍未整治到位的,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此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