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龙政〔2014〕8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卧龙区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卧龙区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4日
卧龙区蓝天工程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宛政〔2014〕2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加快推进省级生态区建设为统领,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灰霾天气为目标,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治理为突破口,突出抓好工业排放、扬尘、能源结构、汽车尾气等关键环节,综合整治大气污染,推动经济发展转型,为建设生态卧龙、活力卧龙、幸福卧龙提供坚实的环境支撑。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中心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15%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城区及重点区域优良天数逐年提高,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力争再用五年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使全区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三、主要措施
(一)优化产业发展结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
1.严控“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全区不再新增水泥、铁合金、钢铁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并严格控制电石、耐火材料、铸(锻)造等“两高”行业项目。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在限定期内得不到改善的区域,从严审批该区域新增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以环境容量定项目,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工业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必须选用一级能效产品。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提供土地,不得发放生产、安全、排污许可证,不得提供贷款、供电、供水等生产条件。认真清理“两高”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对水泥、钢铁、耐火材料、铸(锻)造、造纸、黄磷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落后产能排查。2014年底前,完成全区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乡镇(街道、景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严格执行投资控制和限批措施。2015~2017年,按照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3.优化产业发展布局。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与规模。2017年末,基本完成中心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二)加快能源结构调整,逐步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
4.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订我区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通过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石化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除热电联产、低热值综合利用等燃煤发电项目外,从严控制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强力推进建成区燃煤锅炉拆改。2014年9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集中供热供气覆盖区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 2016年9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时以下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10蒸吨/时以下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2017年,基本取消产业集聚区内分散燃煤锅炉。到2017年,全区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70%以下。
5.严控高污染燃料。分别按照2014年城市建成区的40%以上、2015年城市建成区的60%以上,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及时调整划定范围,2017年年底前,实现城市建成区全覆盖。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超出规定期限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责令拆除或者没收。
6.积极发展绿色建筑。自2014年起,新建保障性住房、各类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积极鼓励现有建筑改造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加大城市集中供热供气系统建设;加大城市热力管网的建设与改造。
(三)强化城乡精细化管理,减少面源污染排放
7.强化工地扬尘综合治理。制定出台施工扬尘管理规定,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拆迁施工)管理。积极推行绿色施工,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拆迁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出口必须设置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施工中产生的物料堆必须采取遮盖措施,并辅助洒水、喷洒覆盖剂等其他防尘措施。2016年,城市建成区的施工工地渣土车和粉状物料运输车应采取密闭措施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2014年,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2016年,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2017年,全区城市施工工地80%以上应达到绿色工地标准。强化煤堆、土堆、沙堆、料堆、拆迁废物的监督管理。大型煤堆、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必须全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8.严格控制道路扬尘。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7年,城市建成区快速路以及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减少道路施工开挖,实施道路分段封闭施工,及时修复破损道路。加强城市道路保洁工作,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
9.加强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城区内新建可能产生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依法履行环保审批程序,对可能产生油烟的环节安装相应净化装置;现有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要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4)要求。
10.加大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监管力度。严禁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严禁在城区和城郊焚烧各种垃圾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固体废物、杂草落叶、农作物秸秆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等。所有可燃性垃圾废物必须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置。
11.逐步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各级党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严禁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燃放烟花爆竹。积极有序推进移风易俗,提倡环保节能健康生活,党员干部带头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鼓励以新型环保烟花爆竹替代传统烟花爆竹,减少区域大气污染。
12.加快城市生态建设。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布局,制定城郊林业生态规划。2017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9.6平方米以上;城市主干道绿地率达25%以上,次干道绿地率达15%以上;推进城郊生态林建设,属平原的林木森林覆盖率达18%以上,属丘陵的林木森林覆盖率达25%以上。加强生态廊道网络工程建设,通过新建、抚育和改造把生态廊道建设和城乡绿道建设相结合,打造城乡一体的生态绿道网络。
13.优化城市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14.加强秸秆焚烧监管。禁止农作物秸秆等露天焚烧,建立和完善区、乡、村、组四级控制秸秆焚烧责任体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15.推进农村清洁能源建设。因地制宜利用农林废弃物、畜禽养殖废弃物、农村生活垃圾等资源,在农作物秸秆丰富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发达地方,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快发展秸秆沼气、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联户沼气、生物质气化等工程;在丘陵山区、分散养殖地区,继续推进农村户用沼气建设,提高适宜沼气用户普及率;推广集中供气、“三沼”(沼气、沼液、沼渣)综合利用建设模式,开展沼气“冷―热―电”三联供分布式能源示范,促进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在农村地区积极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使用示范工作。
(四)深化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大力削减企业污染排放
16.推进工业企业除尘设施升级改造。2014年11月底前,完成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磨机和粉磨站粉尘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全区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冶金企业烧结机(球团)设备机头、石油炼制催化裂化装置、耐火材料(含冶辅材料)、铁合金、电解铝、铸造等企业烟粉尘综合治理,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省定排放要求.
17.2014年11月底前,全区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完成烟气脱硝治理,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NOx排放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2015年11月底前,全区石化、化工行业废气完成脱硫、脱硝综合治理,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省定相关行业的排放标准;2016年11月底前,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建成脱硫设施,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2016年11月底前,冶金行业烟气完成脱硝治理,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
18.治理挥发性有机气体。在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石油化工行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对泄漏超过标准的进行设备改造。推进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严格控制“跑、冒、滴、漏”。积极推进汽车制造与维修、集装箱、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家具制造、装备制造、电线电缆等行业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工作。开展溶剂使用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积极推动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在食品加工行业强制使用低挥发性溶剂;制鞋行业胶粘剂达到《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03)》规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2015年,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
19.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强化源头污染预防,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推动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对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钢铁、水泥、化工、石化等行业每3年、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每2年完成一轮中、高费方案清洁生产审核。2017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排污强度下降30%以上。
20.开展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大蒲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拆除全部违法钙(灰)粉厂、石灰窑、石材加工企业,取缔无证无照违法企业。组织开展石材加工园区规划环评和入园项目环评,未经环评审批严禁入园项目擅自建设投产。加大区域生态恢复力度,严格落实防污治污措施。修补硬化黄土裸露路面,加密清扫、洒水频次,加强运输车辆管理,彻底解决道路扬尘污染,确保蒲山区域环境质量稳定达到省定目标要求。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减少移动源污染排放
21.加大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力度。采取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划定禁行区域,实施黄标车限行管理,逐步扩大黄标车限行区。根据实际制定黄标车限行规定。2014年淘汰行政事业单位2005年年底以前注册的黄标车;2015年淘汰2005年年底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全部淘汰黄标车。已淘汰的车辆必须就地拆解,严禁转移。
22.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2014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对于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查处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禁止环保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严格外地转入车辆监管,转入我区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阶段性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并经环保检验合格后方可受理转入申请。
23.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推广使用天然气、混合动力和纯电动等新能源车辆,公交、环卫等行业要积极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环保免检、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购买。2014年出租、物流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40%以上,2015年达到60%以上。减少私人机动车使用比例。
24.全面开展油气回收治理。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必须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2014年10月底前,储油库和油罐车按照标准完成油气回收治理;2014年年底前,加油站按照标准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25.提升油品质量。在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车用乙醇汽油的基础上,2014年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车用柴油。2017年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车用燃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六)完善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26.完善大气环境监控网络。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2014年年底前配合完成空气自动监测站改造任务,建立各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系统,开展监测及信息适时发布工作。
27.建立应急体系。2014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卧龙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环保、气象部门合作,2015年,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七)完善政策保障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28.完善大气环境保护各项制度规定。制定我区扬尘、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完善节能评估审查、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环评审批前置等制度规定。
29.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行排污权交易,推进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对超出许可排污的企业,其超出部分要实行有偿使用。财政部门要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支持力度,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各级政府要保障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督经费;综合运用现有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重金属污染治理、节能技术改造等资金,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对民生领域的太阳能热水器、光伏发电、加气站建设、集中供热供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落后产能淘汰等给予适当补贴。
30.加大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恶意偷排、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信息公开,扩大公众参与
31.加强信息公开。在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32.加强舆论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加大对污染大气环境严重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准确收集大气环境保护舆情动态,做好舆情监测、预警、分析和应对。
33.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九)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
34.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专门成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统筹研究解决产业结构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重点行业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景区)和相关部门落实本计划。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各任务承担单位要根据任务分工,成立相应的机构,明确任务,责任到人。
35.实行目标管理。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本行动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绩效目标考评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对各乡镇(街道、景区)各部门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36.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强大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本行动计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组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科研,加强监管执法,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发改部门负责组织推动优化产业布局,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完善排污收费等政策;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工作,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的全封闭管理,城市绿化,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的查处等工作;工信部门负责制定工业项目准入标准,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及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绿色施工等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回收及拆解工作,配合做好油气回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林业部门负责加强城市周边生态林建设;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农业生产活动对大气造成污染的防治、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推广、农村新能源利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监察;组织部门负责对各乡镇(街道、景区)、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环保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37.严格责任追究。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实施“区域限批”、“一票否决”等处罚措施,组织、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连续两年持续恶化的地方,由监察机关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
附件:卧龙区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卧龙区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研究制定推进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工作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推动各相关部门配合联动,全面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
(二)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景区)以及区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定期汇总工作情况并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各乡镇(街道景区)通报。
(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余泽厚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召集人:王振绪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张景芳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伟兴 区环保局局长
霍书晓 区发改委主任
王连照 区教体局局长
丁洪舟 区工信局局长
梁辰先 区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于保峰 区财政局局长
王金星 区编办主任
田华宇 区人社局局长
张德景 区住建局局长
张 勇 区城管局局长
王 骏 卧龙规划分局局长
杨林青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邬玉凤 区农业局局长
张武伟 区商务局局长
李卫东 区安监局局长
李 峰 卧龙工商分局局长
任铁督 区畜牧局局长
张天奇 区林业局局长
绳新伟 卧龙质监分局局长
李 成 区文广新局局长
胡春江 卧龙供电分局局长
焦本彦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李炳东 七里园乡政府乡长
郭 伟 王村乡政府乡长
吴付举 谢庄乡政府乡长
陈安民 蒲山镇政府镇长
冯子敬 石桥镇政府镇长
孙 健 安皋镇政府镇长
王 璞 陆营镇政府镇长
王 雨 青华镇政府镇长
李洪范 英庄镇政府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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