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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B001-0202-2013-00126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19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卧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发文字号 宛龙政〔2013〕23号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31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卧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卧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卧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125



 


卧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建统一、开放、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现资源共享,节约公共开支,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中共南阳市卧龙区委  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卧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宛龙发〔2013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进场、资源共享、管办分离、集中服务的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运作规范、服务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能划分


第四条  卧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称区交管委)是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事项协调和领导工作。


卧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区交管办)是区交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宏观管理职责。


区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国土、财政等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 卧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我区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承担全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职能。


第六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七条 公共资源是指属于社会共有共用的生产、生活资源,具体包括公共性资源、自然性资源、资产性资源和权益性资源。在本区范围内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进行,具体为: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


(二)政府采购;


(三)经营性国有土地(矿产)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四)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公权罚没资产招标、拍卖;


(五)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项目等)。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具体招标范围,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


区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职能部门依法承担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合同等招投标资料的备案工作。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组织、场内监督的职责。具体包括:受理交易事项、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地、提供信息查询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服务、公告交易结果、对交易活动进行场内监督等。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


区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计划,组织拆迁摸底、勘测定界、地价(采矿权价款)评估等前期工作,制定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拟定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文件和出让公告,确定招拍挂出让底价、起始价及增价幅度,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展招拍挂出让活动,根据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的宗地成交确认书与中标(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委托,组织开展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承办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进场交易事务。


具体包括:按照区国土部门拟定的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对外发布出让公告,发售出让文件;接受投标(竞买)报名,会同区国土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投标(竞买)人发放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组织召开招拍挂现场会议,在场内更新显示挂牌价格,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为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提供全程服务。


第十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


区财政、国资部门分别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方案的审批、核准(重大交易事项报区政府)、受让方资格审查、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查或签订、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与转让方协商确定交易方式,确定拍卖机构,将成交结果抄送财政、国资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


区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制定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起草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合同备案管理;支付采购资金;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集中采购业绩考核等工作。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审查和发放采购文件;组织项目实施;审查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是否符合采购计划及采购目录的规定标准;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做出答复,协调或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各类交易信息除在国家、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及时在中心网站、中心电子屏上发布。


第十三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全面的信息库,搜集和整理供应商、产品及服务信息,审查供应商资格,并定期对其资质和信誉进行评定和审核。


第十四条 区交管办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建立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审专家库,完善专家入库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和回避辞退制度,实行专家资源共享和动态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对评审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情况抄送区交管办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单位和人员的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其不良行为,并定期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取场内监督、行政监督、法纪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相制约、监督有力的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


第十八条 区交管办、发改、住建、国土、交通、水利、财政、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监管办公室,代表所在部门负责各自的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投标等各类交易过程的场内监督,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凡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有过违纪违法行为记录的交易活动当事人,视其情节轻重禁止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应当进入区公共资源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不得将实行备案制的交易项目不备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影响正常的交易活动。违反规定的,要立即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区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并将其作为项目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记入廉政档案。


第二十二条 区交管办应加强对各职能部门执法活动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的监督指导,共同督促公共资源项目进中心交易。对于必须进中心而未进入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书,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建设、产权过户和使用等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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