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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B001-0202-2013-00116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19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卧龙区违法建设整治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龙政〔2013〕17号 发布时间 2013年10月08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卧龙区违法建设整治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卧龙区违法建设整治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卧龙区违法建设整治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3916

卧龙区违法建设整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乡建设和管理秩序,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宛发〔20092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权限的意见》(宛政〔200961)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办法的通知》(宛政〔2013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批准而占有土地的行为属违法占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属违法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属违法施工。

第三条 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施工(以下统称违法建设”)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级查处、整治到位、责任到人的原则,采取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式从严查处。

第四条 区财政部门将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职责界定

第五条 成立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整治办”),对全区的违法建设整治工作负总责,代表区委、区政府对违法建设查处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巡查、督查、查处和组织协调、考核等,负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查处。区整治办下设四个工作组,分包各乡镇街道景区,各工作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

各乡镇街道景区要抽调相关人员,成立相应的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办公室,专职专责,经常性开展工作。村(社区)也要建立违法建设信息查报员队伍。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景区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整治工作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分包责任人是主要责任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委员会主任为辖区第一责任人,包组干部为直接责任人。

()对辖区内各类违法建设进行巡查;

()对辖区内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定界、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等监管工作,保证项目按规划实施;

()对辖区内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改变许可内容的建设项目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对辖区内土地私下交易、以租代征、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政策宣传和信访稳定。

第七条 区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依法履行监管、查处等职责,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治安秩序,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区城管局配合市城管部门查处并制止违法建设工地土方及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

第十条 区工商、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文化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等相关证照,已办理的应予以纠正。电力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供电。

第十一条 区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区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对违法建设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及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区检察机关对违法建设整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管控机制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景区及村(社区)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点“全覆盖”的要求,将所辖区域进行网格化划分,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乡镇街道景区主要领导包片,班子成员包村、包项目,村(社区)干部包组、包区域的分包责任人制度,分包责任人负责及时发现、制止、上报责任区内的违法建设。各乡镇街道景区应及时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区整治办各工作组、各乡镇街道景区要对责任区域或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不间断全面巡查,每周将巡查情况、违法类型、查处情况等汇总上报区整治办;区整治办根据上报结果,结合群众举报、网络媒体反映、上级交办的违法建设情况制作台帐,由区国土、住建部门对汇总的结果进行认定后,向各乡镇街道景区下发整治督查通知。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每月听取区整治办工作汇报,重大事项随时汇报,随时研究。

区住建局依法委托街道景区,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行为实施执法监察。各乡镇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要及时发现(违法用地圈占三日后,建筑物出地面后视为未及时发现),及时拆除。对应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应在一个月内予以拆除,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区整治办。违法建设的拆除由各乡镇街道景区负责组织实施,区整治办及区直相关部门视情况进行必要的配合。

第十四条 在区域改造、征地拆迁和市政建设中,对违法建设项目一律不能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制止、查处、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中,若遇人为因素干扰(阻挠、威胁、殴打执法人员或煽动不明真相群众闹事等),应立即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查处,若查证属实,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建设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景区)、村(社区)分包责任人制度。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坚决不允许施工,同时要强化已取得行政许可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确保项目严格按照许可内容实施,杜绝建设项目擅自提高容积率,增加建设密度等违法建设行为。对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在建项目,乡镇(街道景区)要明确一名乡科级领导干部作为项目责任人,负责全程管理;建设项目在立项时,由所在辖区指定分包责任人,并报区整治办备案。分包责任人对项目审批进度、建设情况分级负责,直至工程结束(竣工验收)。未明确分包责任人的项目,相关行政许可部门不予受理报建申请。

第十七条 对于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区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在接到审批通知或审批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各乡镇街道景区及项目分包责任人,及时介入批后监管程序。

第十八条 建立考评制度。区整治办每月对各乡镇街道景区整治工作进行考评,根据控制、查处、拆除违法建设的情况,评定名次,适时进行奖惩。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级违法建设监管单位和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宛发〔200923)以及《中共南阳市纪委、南阳市监察局关于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的意见》(宛纪发〔200918)等有关文件规定追究责任。

()区整治办各工作组、各乡镇街道景区及村(社区)对违法建设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或新发现违法建设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查处不力的;对瞒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又无法拆除的;本办法下发后新增的违法建设要从严从重处理;

(二)各乡镇街道景区及村(社区)不按土地管理政策和规定程序,乱收费、擅自批准宅基地、倒卖土地、以租代征向他人提供土地从事违法建设的;

()在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区整治办成员单位应当提供协作和配合而不提供的;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违法建设,或允许他人利用本单位土地从事违法建设的;

()各级各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有关机关移交案件的。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或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内制止、拆除的,根据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违法占地按圈地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扣除违法建设所在乡镇街道景区相关财政资金。

扣除财政资金的执行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整治办出具的《违法建设整治工作资金扣除通知书》在相关资金结算中扣除。所得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由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用于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扣除财政资金后,区整治办限定时间,由违法建设所在乡镇街道景区组织整治到位。在限定时间内整治到位的,已扣除的财政资金返还50%;逾期仍未整治到位的,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第七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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