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卧龙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卧龙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卧龙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人民政府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区人民政府决策质量,实现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紧紧围绕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卧龙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目标任务,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三条 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增强行政效能,以规范、协调、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努力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会议职责
第四条 常务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报请市政府审批和区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区政府全体会议、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全区性工作会议的重要议题;
(四)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区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和乡镇、街道、景区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事项和以区政府名义授予的集体、个人荣誉称号;
(八)分析经济形势和运行态势,通报和讨论区政府总体或专项工作情况;
(九)通报和讨论区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相关制度
第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区政府办公室为会议承办部门。
区政府常务会议在研究讨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关民生方面的重大问题,要邀请一定数量的党代表、党员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列席会议。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内容和讨论情况,违者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条 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七条 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常务会议的人员,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分管区长应当到会;分管区长因故无法参加会议,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可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根据情况发表意见。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会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议主持人可决定不予通过或暂不作出决定:
(一)内容论证不充分,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进一步沟通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常务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和最终决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会议承办部门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经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相关领导审签后,报区长签发。
第十二条 常务会议纪要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第十三条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公开的要及时报道;新闻稿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区长审定。
第四章 会议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等主办单位呈报区政府。议题审定程序为:每月20日前,将拟提交当月常务会议的议题呈报区政府办公室;经办公室主任初步审查议题内容后,向分管副区长提出是否提交常务会议的建议意见;分管副区长向区长提出是否提交常务会议的建议意见;区长审定正式提交常务会议的议题,并确定召开常务会议的时间。
区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下设机构需提报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提请。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议题在呈报区政府审定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以下工作:
(一)根据议题涉及范围,征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区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与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区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涉及有关法律规章的,应当征求区政府法制部门及法律顾问的意见。
区政府工作部门之间或有关部门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应由分管副区长在议题上会前进行充分协调,达成基本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
(二)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和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区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等。
(五)需要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议题,须待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有明确意见后方可上会。
第十六条 常务会议议题在提交会议审议前,议题提报部门应按要求报送提请会议审议的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汇报材料、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提请决议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的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企业和人民群众意见情况的说明;征求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七条 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查,主办单位报送的议题文本等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列为会议审议材料。对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正或者退回。提交会议的文件及相关资料须提前三天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前发给与会人员。
第十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发常务会议通知,并于会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与督办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在常务会议确定的时限内落实决定事项,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条 对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办检查,跟踪问效,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区政府报告,确保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