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卧龙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卧龙岗、靳岗街道办事处,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现将《卧龙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卧龙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由区级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举办,主要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敬老院等公共服务机构。
第三条 全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创办、解散应当经区民政部门批准,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农村敬老院应当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四条 区政府应把全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全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全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建在邻近乡镇政府驻地的地方或集中居住区。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国有、集体闲置资产,改建、扩建和新建农村敬老院。各乡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建设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对全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原则上每个乡镇应建设规模适度、基本满足当地实际需要的敬老院。
第五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审批、监督、指导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全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长是农村五保供养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镇应建立健全以农村敬老院为依托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网络,定期走访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及时帮助解决他们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七条 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床位规模、供养人数、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对农村敬老院实行等级管理。
第二章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基本设施规范
第八条 厨房、餐厅:乡镇中心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厨房应按照满足40%供养率标准的要求进行设施配套,炊具、餐具、餐厅齐全,干净整洁。配备必要的餐具消毒设施和食品保鲜设备。
第九条 居室:居室人均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应有良好朝向、能够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应配备必要的家具和生活用品。
第十条 卫生间: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设立卫生间、公共浴室和公用洗衣间等公共卫生场所;平房的公用卫生间要达到每栋一处,楼房的公用卫生间要达到每层一处;室外公共卫生间距老人居室一般不要超过100米。
第十一条 室外活动健身场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设立适合老人的活动场所,有条件的敬老院可配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室外活动场所要宽敞,道路做到少坎多平。
第十二条 室内活动娱乐场地:每个乡镇中心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均要建立室内活动娱乐场地,配备一台电视机及相应棋牌,满足老人活动娱乐的需要。
第十三条 卫生康复医疗室:每个乡镇中心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原则上都应设立一个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熟悉医疗业务的工作人员。医疗人员可专职,也可兼职,应具有执业证书。配有血压计、体温表、听诊器、治疗床和监督注射器械。备有必需的老年常见病药物。
第三章 院容院貌及环境卫生规范
每个乡镇中心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因地制宜地将服务机构划分为3个功能小区,即生活区、生产区、活动室区,三个小区即自成体系又互相联系,有机的统一为一个整体。
第十四条 生活区:生活区应平坦宽敞,干净整洁,无异味、无垃圾、无蚊蝇。
第十五条 生产区:生产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院内或院外,不影响院民的日常生活。
第十六条 活动区:活动区应设置专门场地,配备一定的娱乐、康复设施及器械,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七条 室外环境:室外环境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做到整洁、美观、协调大方。注意绿化美化工作,绿地既要注重美观又要注重实效。多植果木,少植林木;多种菜地,少种草地,形成经济效益与观赏效应相统一的特色园区。室外杂物要堆放整齐,以不影响老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八条 室内环境:居室的家具用品要相对统一。应保持干净整洁、通风干燥、无蚊蝇、无鼠害。厕所要经常冲洗,无异味、无粪便污水。
第四章 服务护理规范
第十九条 住房安排
(一)按照房间大小合理安排老人住房,一般每个房间入住2位老人。
(二)提倡老人搞好自我服务,相互照应;安排老人结伴居住。要统筹安排,充分考虑老年人的性格特点、个人意愿和楼层、房间结构,即尽可能为更多的老人特工方便,又使之相互关照、相互扶助,以减轻工作人员服务护理负担。
(三)对已入院的患传染病的老人要实行分居,以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条 日常护理
(一)每日清理居室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门窗、地面及墙壁无积灰,定期消毒。每周大扫除一次。
(二)供养开水,提供洗澡用水和膳食。
(三)组织老人参加院内各项群体性活动。
(四)保持老人服装得体、干净。
(五)酌情开窗通风,保持室内外空气流通,无异味。
(六)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他辅助器具。
(七)服务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巡视居室,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做好交接班工作。
(八)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每月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保持床铺清洁。
(九)鼓励老人到食堂用餐,不能到食堂进餐的老人,应将饮食、茶水供应到床边。
第二十一条 特殊护理
乡镇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提供特殊护理,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早晚为老人洗脸、洗手、梳头。
(二)经常为老人洗头、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三)对长期卧床而不能自主翻身的老人,定期翻身,变换卧姿、洗澡,擦身检查皮肤受压情况,防止褥疮发生。
(四)对大小便失禁和卧床不起的老人,做到勤查看、勤换尿布、勤擦洗下身、勤更换衣被,保持老人清洁、无异味。
(五)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防止摔伤。
(六)视天气情况,带老人到户外活动或接受光照。
(七)饭菜、茶水应到床边,按时喂饭、喂水、喂药。
(八)对痴呆老人根据情况定时巡视,防止发生意外。
(九)对易发生坠床、座椅意外的老人,应提供床栏、座椅加绳拖等保护器具,确保安全。
(十)对患病老人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制定针对性护理措施,并做好记录,预防并发症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心理护理
(一)根据老人身体健康情况、性趣爱好、文化程度,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二)经查组织老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不定期开展为老人送温暖、送欢乐活动,为老人祝寿,消除老人的心理障碍。帮助老人建立新的社会关系,努力营造和谐的大家庭气氛,满足老人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
(三)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新入住老人,顺利度过入住适应期。
第二十三条 疾病治疗
(一)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定期为供养人员和工作人员检查身体。
(二)对患病老人要及时检查、合理用药、及时治疗,不明原因的疾病要及时送医院检查确诊。
(三)对患有传染病的老人以即不影响他人,又尊重患病老人为原则,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进行隔离、治疗。
(四)对患大病、重病的老人及时送医院治疗。
第二十四条 膳食服务
(一)每周有食谱,荤素、干稀搭配合理;注意饭菜的保温;一日三餐适时开饭,保证开水供应。
(二)根据老人需要,制作软食、流质及特殊饮食,注意膳食营养,尊重少数民族习惯,根据需要分灶供应。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每月应向供养人员发放零用钱。
第二十六条 供养人员去世后,敬老院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料理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