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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B001-0202-2011-00049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19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 知
发文字号 宛龙政〔2011〕18号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19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 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南阳市卧龙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南阳市卧龙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优化村镇空间布局,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以及《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卧龙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在该区域内申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村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等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在南阳市城市规划区以内停止审批单家独院低层住宅,村民住房问题在城中村改造时妥善解决。规划控制区内城市边缘地带的村民建房,应按照村庄规划和相关政策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条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产权发证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和村内空闲地。提倡并鼓励村民整体搬迁、集中建设住宅,营造良好居住环境。

第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其他附属设施和院落用地等。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盘活存量、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和村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规划。村庄应当依据区土地利用规划、区村庄布局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编制中心村和基层村建设规划。未编制规划的乡镇、村庄,一切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条 依据有关规划,已纳入迁村并点不予保留的村庄,一切居村民建房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乡镇和村庄规划区外沿路(国道、省道、县乡道、村道)两侧的居民建房,一律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 在乡、镇和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征求村民意见并讨论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占用集体农用地或耕地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规定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然后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自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分户条件,需要新建的;

(二)符合村庄规划,原址进行重建、翻建、扩建的;

(三)因灾损坏需要重建的;

(四)经上级政府批准的新村建设;

(五)符合其他条件的。

第十六条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建房申请;

(二)卧龙区居(村)民建房申请表;

(三)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在村民建房过程中,乡镇村建管理部门应做到:

(一)受理个人建房申请后,要实地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建房位置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 建房户开工建设前,乡镇村建所管理人员须会同村建房专干进行放线、验线;

()在建设过程中要进行巡查,看建房户是否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在乡、镇和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予以拆除。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十九条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加强村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控制增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结合各自实际,于每年年初向区人民政府上报本行政辖区宅基地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其他宅基地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的;

(二)户口迁出已不在本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

(三)男到女方落户或女到男方落户,其中一方已在原籍占有宅基地的。

第二十三条 农村居民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一亩)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

(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耕地适用本条一、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由本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宅基地用地申请表,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予临时《农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住宅建成后,经验收符合规定的,凭临时《农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需提供的申请资料如下:

(一)乡、镇或者街道关于办理宅基地的申请文件;

(二)拟占用土地的地类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

(三)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四)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

(五)宅基地用地申请表(要求填写完整、规范);

(六)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相关资料;

(七)计划生育证明;

(八)申请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贴的公示材料照片;

(九)申请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使用宅基地的签章材料。

第二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选址应本着统一、集中规划的原则,杜绝零星散小的布局。村民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尽量不占用耕地或申请村外用地。对于多占宅基地无法拆除或不愿拆除的住户,视具体情况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或市政府审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实施先补后占的前提下,按照农用地转用的程序和资料要求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经市政府审批后按照占用建设用地的程序和资料要求由区政府逐户审批宅基地使用。鼓励农村宅基地在审批环节使用城乡挂钩(拆旧建新)建设指标。

第二十七条 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超过省市规定标准多占的土地,拆旧建新时应退出多占面积。建新宅基地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农村居民确需占用耕地建房者,由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季度统一上报审批农用地转用,然后分别批准使用。

第二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情况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未经批准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九条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和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出售,也不得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成员。

第三十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做到:

(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

(二)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所批宅基地;

(三)村民生活用房建设中及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不得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的宅基地申请,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区人民政府进行集中审批。宅基地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村、组负责人,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位置到现场实地放线。

第三十二条 从外村迁入的村民,必须将原有宅基地退还,并办理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后,方可向迁入地申请宅基地。

第三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发生变更,需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方法按照新增宅基地审批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宅基地被依法征用、收回的同时,应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宅基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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