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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B001-0202-2010-00100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19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卧龙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龙政〔2010〕25号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15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卧龙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宛龙政〔201025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卧龙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保证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市政府宛政〔2010 44号文件的规定,区政府制定了《卧龙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年九月九日

卧龙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

建设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以下简称征迁安置)工作,保证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迁安置工作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征迁安置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条块结合、区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责权统一、计划管理的原则,实行任务与投资包干责任制。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坚持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原则,按照国家批准的数量、类别征收土地,任何单位不得多征多占。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占地农民进行妥善安置,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维护被占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占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六条 专项设施和企事业单位恢复建设,根据国家确定的原标准、原规模或恢复原功能的政策,按批复的规划设计执行,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改变原功能增加的费用由产权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条 占压文物发掘与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的征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九条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征迁安置工作实行责任人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征迁安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征迁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与沿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

第十一条 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为辖区内征迁安置的实施主体,负责配合征迁安置规划设计工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按期完成征迁安置任务。

第十二条 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区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征迁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管好、用好征迁安置资金,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区国土、林业、公安、住建规划、通信、电力、文广、水利、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征迁安置工作,按时完成本部门承担的征迁安置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做好政策宣传和沿线群众的思想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辖区内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案,确保社会稳定。

第三章 用地征收

第十五条 永久性建设用地征收。

(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单体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后,区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下达的征迁安置计划,及时将国家批复的有关设计资料提交区国土部门。占用林地的还要同时提交区林业部门。

(二)告知征地情况。

区国土部门应将拟征地的范围、面积、初步设计批准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地面附属物清理时限,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并在被征收土地乡镇、村予以公告,要求听证的要组织听证,区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应予配合。

(三)确认补偿安置方案。区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应以国家批复的工程初步设计的占压实物指标调查成果和征迁安置实施规划为依据,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将补偿和安置方案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情况校核实物指标,经再榜公示无异议后,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被征迁企事业单位、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发放补偿兑付明白卡供其确认。

(四)组织实施补偿兑付和安置。补偿安置方案确认后,区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进行补偿兑付和安置工作。如有异议,由区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现场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有争议的地类和权属,由区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五)工程建设用地移交由市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土地权属单位、建设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参加,在工程用地移交签证表上签字,并由权属单位和接收单位盖章生效。对自动放弃的坟墓、房屋等附着物,产权人要写出书面承诺或协议书。对有关遗留问题,在签证表中要有明确表述。

第十六条 临时使用土地。

(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关于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临时用地实行计划管理的通知》(豫移干〔201018号)精神,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临时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征迁安置实施规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商区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制订临时用地使用计划后,按程序报省政府移民办批准,同时抄送相关设计单位。

(二)区征迁安置主管部门负责自省政府移民办批复之日起一个月内移交临时用地。

1、区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会同区国土部门,按照批复的临时用地使用计划,将临时用地的数量、使用目的、拟占用区域、占用时间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占用土地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2、区国土部门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尽快审批,原则上要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

3、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由区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法人(或其委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方共同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区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法人(或其委托单位)与区国土部门、被占地单位四方共同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合同要明确临时占地位置、面积、类别和占用时间、补偿标准、复垦责任、复垦要求等。

4、支付相关补偿费用。区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以国家批复的规划设计占压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为依据,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占地企事业单位将补偿方案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情况校核实物指标,进行再榜公示无异议后,向集体经济组织、被占地企事业单位、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发放补偿兑付卡,供其确认并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5、区国土部门按有关规定,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

(三)经批复的临时用地使用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

(四)区征迁安置主管部门要建立临时用地台账,明确临时用地的总量、使用计划、移交数量、返还数量、复垦情况等内容。并按信息报送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临时用地复垦。

(一)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由区征迁机构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单位、复垦单位、监理单位组成土地复垦主体,严格按照省政府移民办公室批复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进行。区征迁安置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开复垦办法和标准,并组织乡级人民政府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监督。

(二)土地复垦工作实行项目管理,按规定需招标的,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临时用地复垦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合同形式明确复垦责任。

(三)南水北调工程土地复垦的工程措施和技术措施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用于复垦,其它费用由区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复垦。各级国土部门不再收取复垦押金。土地复垦投资应按批复的概算严格控制,按复垦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四)临时用地复垦工程竣工后,区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应组织复垦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区国土部门验收,区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原权属人使用。

第十八条 征地管理费支付渠道。按河南省南水北调办、国土资源厅、省政府移民办(豫调办〔200913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生活和生产安置

第十九条 居民生活安置。

(一)征地拆迁居民安置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具体实施,区征迁安置主管部门负责居民的安置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工作。涉及居民迁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成立由村(组)干部和征迁居民代表参加的居民迁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农村居民迁建动员、编制居民点迁建方案和建设实施计划、统筹居民宅基分配、房屋建设、监督施工进度及安全生产、参与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拆迁居民安置方式采取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办法,集中安置居民点人口规模一般不小于80人。

(三)农村集中安置居民点设立应与农村生产安置规划相衔接,在环境容量允许的前提下,农村居民点尽可能在本村、本乡镇内就近安置。

(四)农村集中安置居民点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公益设施、房屋建设等。居民点规划建设用地为80平方米/人。

(五)农村集中安置居民点,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建设。区住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为居民点提供不少于两套房屋施工设计图纸、户型按一层、二层和门面房分别设计。

(六)农村集中安置居民点房屋建设。居民房屋建设采取自建或联建的方式,自己确定施工队伍,自己监督工程质量。也可以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统一建设。统一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也可以受村级建房领导小组委托,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居民点的房屋建设等工作。村级建房领导小组负责按户征求意见,分配宅基,组织居民确定建房户型,参与建房招标,收缴居民建房自筹资金,参与建房质量监督等。农村集中安置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文教、卫生、通信、有线电视和场地平整、绿化等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由区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所在乡(镇)、村实施。

(七)居民生活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批准的规划落实,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被占压房屋户主按照统一规划按期自行拆建房屋,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规定建房标准。

(九)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居民建房主要建筑材料市场的监管,对借机哄抬物价,强买强卖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居民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居民点建设工程由区征迁安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居民迁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统一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农民生产安置。

(一)要坚持以农业安置为主,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资源比较丰富,能基本满足被占地农民生产需要的,应当依法落实被占地农民生产用地,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业、国土、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二)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调剂土地安置被占地农民的,区人民政府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兑付给提供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述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确保其用于被占地农民的生产安置。其他单位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兑付。

(三)对土地资源匮乏、农业安置确有困难的,要按照批准的征迁安置实施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选取适当方式安置。

第五章 城(集)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迁建

第二十一条 城(集)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的迁建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并根据计划安排及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电力设施迁建按照省级征迁主管部门与省电力迁建单位签订的框架协议实施;有关乡镇街道、征迁机构配合迁建单位做好电力线路迁建用地协调等工作,保证电力线路迁建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 通信、广电、各类管道等专项设施迁建,由区级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依照上级批复的内容和要求,按照权限与被占压专项设施行业主管部门签订迁建协议。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设施迁建的要求,负责落实本行业、本部门专项设施的拆除和恢复工作。乡镇街道及征迁机构配合迁建单位做好用地协调等工作,确保专项设施迁建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迁建,由区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与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签订迁建协议,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负责按协议落实拆除和恢复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乡镇、村小型专项设施恢复,由区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实施或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不需恢复的专项设施和企事业单位,由区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将补偿资金按协议拨付权属所有人。

第二十七条 文物保护与发掘工作,由区文物部门会同征迁安置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和文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列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投资概算的项目补偿资金用于专项设施建设的,按专项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用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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