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区政府文件宛龙政 > 2009年
分享:
索 引 号 ||NB001-0202-2009-00115||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19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卧龙区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龙政〔2009〕40号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15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卧龙区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王沟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卧龙区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

卧龙区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主席令第21号)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号试行),《南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宛政办〔200419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政府性基金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区财政局是全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四条 区财政局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组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政府性基金等财政专项支出的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财政投资评审费用。

  第五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一)评审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参与项目评审招标、工程设备采购的审定工作;

  (二)评估、审查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国土资源勘探等财政专项支出项目;

  (三)根据纪检、监察、财政部门查办财政性投资项目中违法违纪案件的需要,提供评审报告;

  (四)开展政府财政投资政策、项目管理研究,基建财务管理、投资风险、投资效益分析,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五)配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被评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盖章,否则视同对评审结论无异议。

第三章 评审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政府性基金等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七)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对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政府性基金等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评审方式、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对项目评审进行安排;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原则上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如确需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完成评审任务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要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三)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

  5、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论内容根据区财政部门有关具体要求确定。

  (四)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必须建立完善配套的内部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五章  评审组织与执行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确定评审重点和任务,并向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项目,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据此编制财政投资评审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直接评审或组织所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的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评审机构应对中介机构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最终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直接评审的项目,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评审费,由评审机构组织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的、以及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的费用支付,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区财政年初预算安排或在项目评审节约的财政性投资费用中列支,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确定的重点评审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事前、事中、事后评审监督。

  区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送审的项目预算,应尽快组织评审。建设项目预算审核完结后,由评审机构出具“卧龙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确定项目投资额,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竣工工程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区财政评审机构对在建工程实行资金使用跟踪检查。对项目建设资金的流向、流量、工程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时间,将完整齐全的竣工决算文件资料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送审的竣工决算评审后,出具“卧龙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决算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作为区财政部门办理项目投资尾款清算,项目投资财务决算,项目交付使用和固定资产登记的依据。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相关手续,按施工进度和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拨款。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科室和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在拨付资金时,对未经评审中心评审审查的项目,不得拨付资金或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弄虚作假,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由区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一经评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确需更改的,应由立项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确认,否则由此增加的投资,区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九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区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投资评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财政 投资评审△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1111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