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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B001-0202-2009-00062|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19日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卧龙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    知
发文字号 宛龙政〔2009〕32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04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卧龙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    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卧龙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龙王沟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卧龙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九年五月二十五

卧龙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妥善解决农村贫困群众生活困难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宛政办[2009]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农村低保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水平相适应,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三)公平、公开、公正、公信;

(四)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扶(抚)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综合管理工作;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并将保障资金落实到位;区农业、统计、物价、劳动保障、卫生、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低保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低保审核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低保标准的确定

第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市政府备案并公布施行。根据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合理确定补助金额,月人均补助水平不得低于上级政府确定的当年最低月人均补助标准。

第三章 低保对象的确定

第六条 凡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家庭,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均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依照本细则予以保障。原则上将农村低保对象分为三类:

(一)长期重点保障户:包括艾滋病家庭、一级、二级残疾人家庭特殊困难家庭;

(二)较长期保障户:包括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三级、四级残疾人家庭以及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

(三)短期保障户:,包括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需要赡养或抚养的人口较多,负担过重的家庭。

第七条 农村低保以保障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不能人为将一个家庭拆分保障,或单独保障某一家庭成员,应全面反映整个家庭的现实情况。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户籍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含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父母与未婚子女或虽已成年但因残疾和患病等原因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

(七)区民政局根据有关原则、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低保家庭生活标准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经济能力但未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手机或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及其它高档家用电器设备的;

(五)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倍以上的非生活必需品的;

(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七)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

(九)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二年的;

(十)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且经过审查确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十一)申请时已在辖区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生除外;

(十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九条 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混合家庭,已享受城镇低保的,不再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申请低保的申请人,若在农村居住且家庭人口中农业人口居多的给予办理农村低保。

第四章 家庭收入的认定与核算

第十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得纯收入(含货币和实物折款)的总和,包括以下项目:

1、从事农林牧渔业收入;

2、从事加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收入;

3、外出务工收入;

4、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遗属补助费和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的救济金。

5、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及转租承包土地等获得收入;

6、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7、国家惠民政策补助收入;

8、各种保险金、补偿金、安置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储蓄存款及利息、现金及有价证券等收入;

9、各类彩票中奖资金、集体分红和股息等;

10、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可支配收入。

核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一般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上一年度或当年的家庭收入计算,年景丰歉悬殊及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可以按照两个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年收入总额=全部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实物折算收入

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年收入总额÷家庭人口数

人年低保金额=低保标准-家庭年人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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