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石桥镇蒲山镇铸造企业实施限期治理的
通 知
石桥镇、蒲山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和南阳市人民政府《2009年南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石桥镇和蒲山镇辖区内所有铸造企业进行限期治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治理标准
各铸造企业通过治理验收,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时间要求
各铸造企业必须在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并通过监测验收。逾期不治理或未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区政府除了将依据《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将依法对其实施停业或关闭。
三、责任划分
石桥镇和蒲山镇政府负责治理工作的具体落实执行;区城建环保局负责治理工作的督促监督。
对未列入限期治理企业名单但属治理对象的铸造企业按上述要求执行。
附件:限期治理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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