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发以来,国家对土地调控和土地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大,一系列土地新政策相继实施。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也下发了一系列配套文件。为落实好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切实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各地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用途。对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程序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管护制度和核查统计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管理,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加强国家和省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确保全区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44266.66公顷以上。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高度重视规划调整管理工作,严格控制规划调整。各乡镇、街道在新一轮规划修编完成之前,因经济建设需要,确需调整规划的,按照从严从紧、有保有压的原则,严格控制规划调整的规模和频率,调整的面积必须控制在年度计划以内。调整规划要做到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除符合法定条件外,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查规划调整内容,并由政府组织听证。各级政府对申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加强经济手段调控土地的政策力度
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的征收标准和缴库办法,30%缴入中央金库、70%缴入省级金库。对省级拨付和中央财政专项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支出。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各乡镇、街道每年1月10日前要向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汇报上一年度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划转、使用及取得成果等情况。
严格落实耕地开垦费新的征收标准,改革征收计量办法,将耕地开垦费按土地补偿费倍数征收改为按占用耕地类型和面积征收。
四、全面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工业项目占用土地的必须先由政府进行土地征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5〕7号)规定的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我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用地,可以不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挂牌出让。工业用地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未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业项目核准、城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中标人或竞得人没有缴清土地出让金、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工业项目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严禁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规划设计条件、供地位置和价格等。以各种形式补贴、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原国有划拨土地改变为工业用地或原划拨工业用地转让的,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公开出让的,必须收回;没有明确的,可以依法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对原划拨工业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工业用地出让手续的,可以依法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严格按照产业政策批供地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具体工业用地地块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内容应当包括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出让年限、开工竣工期限、出让底价等土地使用条件,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招标、拍卖、挂牌的工业项目,其工业用地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依据出让方案要求确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和成交确认书,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自然终止,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置已出让土地。
六、节约集约用地,确保重点项目建设
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把工业用地亩均产出率列入政府责任目标,把单位面积土地的投资强度、投入产出率、实缴税收列入考核内容,严格土地供后监管和考核。发改、土地、城建部门,在对新上项目核准、备案、选址、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要按照区政府统一管理辖区内土地的原则,经预审批复后,方可确定项目地址,进入报批程序。要对集约节约用地进行前置把关,对用地性质、规模、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控制性指标严格审查把关。健全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编制方法,构建土地市场和地价动态监测网络,增强有效监管手段。积极探索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新机制,研究建设用地指标有偿调节的办法。
编制工业园区、集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用地定额标准,把土地产出率、投资强度、开发进度作为硬性指标,严格控制,凡投资强度达不到120万元,不得进入集聚区,非特殊情况不在工业区内的工业用地项目不予报批。支持和鼓励工业项目向集聚区集中,工业集聚区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用地范围,划定用地边界和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区。强力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区的规划和建设,凡符合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都必须使用多层标准厂房。
统筹安排全年用地计划,合理分配用地指标,保障对我区经济发展起支撑作用的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建立完善重点项目保障机制,加强对重点项目用地保障的协调和督办。区政府成立重点项目用地保障联席会议,加大发改、城建、国土、各工业园区委员会等的沟通协调力度,及时了解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重点项目用地的总量、规模、结构、布局、进度和使用条件,增强用地保障的主动性。凡是需要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项目,有关部门要提高效率,简化程序,确保项目及时用地。
七、严格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对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基础设施和特许经营权的项目用地,凡属于市场竞争性的,尽量作为出让用地审批。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32号)执行,限定各乡镇、街道年申报批次数量,各乡镇、街道每年度用地最多申报3个批次。
严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各种名义新建楼堂馆所,未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任何部门不得立项、规划、拨款、供地。经批准新建办公楼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原办公院用地不得私自处置,一律由区政府统一收回处置。
八、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继续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土地违法案件联合办案机制,要建立国土资源、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要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要查处违法责任人。继续加大违法违规用地案件曝光力度。对国发〔2006〕31号文件下发以前的违法用地,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对国发〔2006〕31号文件下发后新发生的违法用地,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禁以罚代法,以罚代拆。从即日起,区政府在全区开展依法用地和集约节约用地“双创”活动,对乡镇、街道实行奖优惩劣。
九、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建立目标考核工作机制,把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严格按照有关办法和规定,加强目标考核。各乡镇、街道每年要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上报区政府。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耕地保护目标的督查考核,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区政府每年将对各乡镇、街道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完不成责任目标的,要限期针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超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耕地保护成效显著的,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上给予倾斜。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