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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卧龙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08年06月18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卧龙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2007年卧龙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2007年卧龙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确保完成污染物减排目标,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全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2007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20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南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200720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以蒲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中心城区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和宾馆、饭店、学校废水隔油、油烟治理为重点的综合整治,深化工业污染防治,打响全区环境综合整治攻坚战,推动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市政府与我区签订的主要污染物(CODSO2)减排指标的完成,促进全区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蒲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1)钙(灰)粉厂实施停产治理。

2)对轻钙厂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企业名单见附表1

对蒲山区域内不能稳定达标的其它工业企业实施限期(停产)治理。

2、完成时限和责任

污染源限期治理任务应于20071130日前完成,该项工作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环保部门负责监管。限期治理企业必须按期完成,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该企业实施停产治理,逾期未完成停产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二)违法排污企业关闭、取缔工作

1、工作任务

取缔辖区内“十五小”、“新五小”,发现一起,取缔一起,严禁反弹;对列入国家淘汰名录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予以关闭。(关闭企业名单见附表2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7930日前完成关闭取缔任务,严禁反弹。关闭取缔任务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环保局长、发改委主任、电业局长、工商局长为具体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拆除设备,电业部门负责停止供电,工商部门负责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并通报情况。

(三)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在中心城区进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通知》(宛政办〔20011号)、《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宛政办〔2002109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南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200720号)、《南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中心城区燃煤锅炉监管整治的通知》(宛环文〔200711号)及市政府环保目标要求:

1)中心城区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对南邓、南洛、南镇三个入市口道路两侧、卧龙路、滨河路、北京大道景观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4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中心城区热力管网覆盖区域内的所有燃煤锅炉、未办理环保申报登记手续的城区燃煤锅炉予以取缔。(取缔名单见附表3

2)中心城区宾馆、饭店、学校油烟、废水限期治理

一是对辖区内的宾馆、饭店、学校废水隔油;二是对辖区内2个灶头以上饮食服务业、单位油烟限期治理。(名单见附表4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7630日前取缔辖区内的入市口和景观路两侧燃煤锅炉;20071231日前取缔2007年底前热力管网覆盖区域内的所有燃煤锅炉;热力管网未能覆盖的区域,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2007630日前取缔到位;2007930日前完成油烟限期治理和废水隔油任务。该项工作企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取缔任务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落实,环保部门负责监督。限期治理企业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对该企业实施停产治理,逾期未完成停产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三、工作标准

(一)关闭取缔企业

关闭取缔企业必须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二)限期治理企业

限期治理企业治污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必须经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治理工程完工后,经环保部门验收。电力部门负责对停产治理企业停止生产供电,确保企业停产到位,按期完成限期停产治理任务。

(三)新、改、扩建项目管理

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建设的批复,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运,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质量目标及总量控制要求。对项目建设管理中出现两起“未批先建”、一起严重违反“三同时”制度或出现严重超标排污及污染事故(纠纷)的乡镇办,将严格实行辖区“区域限批”,对属于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予签署审查意见,对属于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予审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蒲山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整治、中心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以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为加强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了部门联席会议,副区长吴明有任召集人,区城建环保局、区发改委、卧龙工商分局、卧龙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监察局、西郊农电公司及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下达告知书、决定书,明确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三)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

发展和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督促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

工商部门: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和环保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罚决定和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境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公安部门:负责在实施关闭、取缔过程中的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对妨碍执行关闭取缔公务者实施强制措施,确保关闭取缔工作秩序良好。

安监部门:负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负责拆除工作中的安全问题。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及其它不符合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

(四)责任追究

2007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对该乡镇办“一票否决”和“区域限批”;环境监管人员不能履行职责的,依照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善后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关停落后企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被关停企业的善后工作,保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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