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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区人民法院 |
卧龙区人民法院便民服务指南
一、"四拒"登记通报制度
1、法院干警应自觉拒礼、拒贿、拒说情、拒吃请,做到清正廉洁。
2、各单位建立"四拒"登记薄,并负责对干警的"四拒"情况逐个登记。
3、在办理案件时,当事人向审判人员所送的礼品、现金要当面拒收,退不掉的应上交组织处理。
4、"四拒"登记情况,每季度由纪检组通报一次。
二、诉讼当事人须知制度
1、在立案前、诉讼中和结案后,不得向法院领导、办案人员和其他干警赠送钱、物和请吃、请玩或以其他方式行贿。
2、不得以优惠价帮助法院领导、办案人员和其他干警购买物品。
3、不得到院领导、办案人员和其他干警家里了解安案件诉讼情况和说情。
4、除正常的监督途径外,不得委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熟人向法院领导、办案人员和其他干警打听案件诉讼情况,查阅卷宗材料和说情。
5、必须如实向法院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不提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
6、必须遵守诉讼秩序,不得阻挠和干扰办案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上述事项,诉讼当事人有违反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当事人如发现法院领导、办案人员有利用审理案件之机以权谋私、受礼吃请、索贿受贿或欺压群众、枉法裁判等问题,应及时向该院或上级法院监督部门举报。
三、司法公示内容
1、严格依照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各类案件。由立案庭或告申庭统管立案工作,统一立案,统一编号。
2、各类案件在法定时限内转有关审判庭办理,并依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3、依法组成合议庭,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等各项法定诉讼权利义务。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4、审理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审理。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开庭审查;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事实清楚,只有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可以书面审理或在询问当事人后迳行裁判。
5、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持身份证(特别情况持旁听证)参加旁听。参加旁听的公民和进行采访的新闻记者应当遵守法庭纪律。
6、所有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审判,委托宣判的除外。
7、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判,凡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的,均应受理,并依法执行。
8、各类案件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确需延长期限的,应依照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报本院院长或级人民法院审批。
9、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收取办法》的规定,收取各类案件诉讼费用。对违反规定的,有权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10、严格遵守中央政法委"禁令"、最高人民法院"八不准"及省高院"十个不准",坚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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